福建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
2020-04-01 08:02:48??來源:福建日報 責任編輯:陳小妮 我來說兩句 |
福建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 (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0年3月20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三項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規范體育經營活動,發展體育產業,保障體育經營活動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體育事業發展,增強人民體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以體育運動項目為內容的營利性經營活動: (一)體育健身、娛樂; (二)體育競賽、表演; (三)體育技術培訓; (四)體育中介服務; (五)其他體育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工商、文化、民政、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衛生、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體育經營活動依法進行管理監督。 第四條 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應當堅持扶持、引導、培育和繁榮體育市場的方針,實行行政管理與經營活動相分離。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體育產業的發展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制定扶持體育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鼓勵多渠道、多形式投資興辦體育經營項目,保障和維護投資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鼓勵經營者參與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奧運爭光計劃。對培養優秀運動員取得顯著成績的經營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七條 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應當具備與體育經營項目相應的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安全、消防、衛生和體育活動要求的場所和設施; (二)體育器材、設備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有取得相應資格的體育專業技術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體育經營活動使用特種設備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八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依法經行政許可。具體項目以國務院公布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為準。 第九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擬經營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 (二)體育設施符合相關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說明性材料; (三)體育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社會體育指導人員、救助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實地核查,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應當發給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場所、設施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建立和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將有關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相應條件、辦理程序和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等向社會公示,方便公眾查閱。 體育行政管理部門與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應當建立體育經營活動管理信息共享渠道,提高辦事效率。 第十二條 體育競賽和體育表演的名稱、徽記、旗幟及吉祥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護。利用上述標志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所有權人的同意,并與其訂立使用合同。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職務便利向經營者索取財物、攤派費用和要求無償使用其經營場所、設施或者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 體育經營活動收費應當明碼標價,注明收費項目和標準。屬于政府定價和指導價項目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經營者應當負責維護體育經營場所的秩序,制止不文明的行為。 消費者應當愛護體育經營場所及體育設施、設備、器材,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共秩序。 禁止利用體育經營活動從事邪教、賭博、色情等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活動。 第十六條 經營者必須建立健全保障體育經營活動安全的制度,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相應措施,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確保經營活動安全。 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體育活動,經營者應當作出明確警示。經營者提供的場所、設施、設備、器材等出現缺陷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第十七條 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應急預案,及時處置體育經營活動的突發事件。 第十八條 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可以依法對體育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也可以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采取聯合檢查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備查。 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從事體育經營活動、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體育經營活動監督檢查中有違法行為的,有權舉報。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不具備相應條件從事非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拒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規定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未經批準,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取得許可證后,不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條件仍經營該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監督不力或者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
相關閱讀: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