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懲治顛覆國家政權犯罪 切實維護國家安全
2016-08-05 15:06:47?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責任編輯:唐麗萍 唐麗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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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公開審理,認定翟巖民、胡石根、周世鋒、勾洪國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事實成立,分別判處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七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上述案件宣判后,主流輿論對法院的依法審判活動及判決結果是贊賞的,人民群眾普遍支持依法打擊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行為。但是也存在一些雜音,尤其是少數境外媒體妄稱案件秘密審理存在暗箱操作、審判是借機對“維權”律師施壓等問題。我們應該對此高度警惕,并從理論上和認識上對以下幾個相關問題予以厘清。 一、被告人行為符合顛覆國家政權罪構成要件 《刑法》第105條規定,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該罪屬于《刑法》分則第一章所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范疇。周世鋒等人的行為符合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要件。 第一,周世鋒、胡石根、翟巖民、勾洪國等人主觀上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故意。上述四人長期受反華勢力滲透影響,接受了“顏色革命”等理念,逐漸形成了推翻國家現行政治制度的思想,產生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例如,2014年3月,翟巖民在顛覆國家政權主觀故意支配下,作為現場協調人,組織他人在建三江非法聚集滋事。事后,翟巖民捏造事實造謠誹謗,抹黑政府形象,并鼓吹違法人員為“反獨裁反暴政追求民主憲政義士”,挑起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對國家政權機關的仇視,意圖通過顏色革命,推翻國家政權。翟巖民、胡石根作為訪民代表、非法宗教人員代表,與不法律師周世鋒、網絡推手吳淦等相互勾連,具有通過組織訪民炒作熱點案件,利用輿論挑起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仇視政府等方式,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主觀故意。 第二,周世鋒、胡石根、翟巖民、勾洪國等人客觀上實施了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行為。周世鋒等人既有通過互聯網尤其是境外媒體發表顛覆國家政權言論的行為,也有多種形式的顛覆國家政權的實際行動。周世鋒、胡石根、翟巖民、勾洪國等人在顛覆國家政權故意支配下,組織訪民通過聚集滋事、拉橫幅、網絡炒作等方式炒作熱點案件和事件,攻擊國家法律制度,混淆視聽,利用輿論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視政府,再聯系“民運圈”、“死磕派”、“律師圈”、“訪民圈”等可以整合的力量,來壯大所謂的“公民力量”,形成合力,達到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翟巖民、胡石根等人通過組織、指揮、利用非法上訪人員,勾結一些具有顛覆國家政權目的的非法宗教活動人員、不法律師等,通過在公共場所非法聚集滋事、炒作熱點案件和社會事件、攻擊國家司法體制、制造輿論煽動仇視國家政權、參加策劃顛覆國家政權的聚會活動等方式,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更有甚者,他們的活動得到了境外反華勢力、組織的資助和支持,具有與境外反華勢力勾結共同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特點。例如,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王宇在采訪中披露了境外機構出錢組織她們到英國、瑞士、泰國等國家和地區接受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犯罪的培訓,內容和手段甚至具體到反偵查的技術。這充分證明了他們不僅僅是“小打小鬧”的挑動反政府輿論和行為的“小動作”,而是顛覆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政權的“大動作”。 第三,周世鋒、胡石根、翟巖民、勾洪國等人的行為足以引起導致國家政權顛覆的危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屬于危險犯,即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造成危害國家安全的抽象危險或者具體危險,易言之,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足以造成顛覆政府的危險即構成犯罪,并不以實際造成顛覆國家政權的后果為條件。上述被告人所采取的行動具有相當的危險性,且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和欺騙性。所謂隱蔽性是指采取地下活動,組織非法聚會等形式擴充人員,宣傳推翻政府的思想并進行培訓。欺騙性表現為以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為平臺,以“維權”、“律師代理”等貌似合理合法的形式,通過國際互聯網、博客、微信群等宣傳工具,惡意炒作敏感案件或事件,混淆視聽,欺騙不明真相的公眾,借此達到擴大對司法機關和政府的負面影響、引起仇視政府的情緒和輿論的目的。從周世鋒等人組織、策劃和實施的行為所產生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尤其是從其與境外反華勢力勾結的事實來看,已經產生了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現實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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