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20日電(記者 孔祥鑫)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的定位,加快建立購租并舉的住房制度和供應體系,北京市住建委會同北京市有關部門20日聯合發布《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自2017年9月30日起正式實施。 根據這個《辦法》,共有產權住房政策通過實行政府與購房人按份共有產權方式,政府將其持有的部分產權的“使用權”讓渡給首次購房人。供應對象為符合北京市住房限購條件且家庭成員名下均無住房的家庭。其中,單身家庭申請購買的,申請人應當年滿30周歲。一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已簽訂住房購買合同、征收(拆遷)安置房補償協議等情況的申請家庭,不得購買共有產權住房。 申請共有產權住房要求無住房轉出記錄,目的是聚焦無房剛需家庭首次購房需求,符合回歸自住屬性,杜絕投資投機需求。征求意見時,群眾提出的應將“家庭成員名下無住房”“無住房轉出記錄”的要求,明確為“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在本市無住房轉出記錄”的意見建議,該“辦法”予以采納。 對于離婚人員申請問題,該《辦法》明確,僅限制“有住房家庭夫妻離異不滿三年單獨提出申請”的情形,對離婚前家庭成員無住房或再婚家庭,不受此限制。 根據這個《辦法》,房源優先配售給項目所在區戶籍和在項目所在區工作的北京市其他區戶籍無房家庭,以及符合北京市住房限購條件的、在項目所在區穩定工作的非本市戶籍無房家庭。 北京市住建委在發展新區統籌部分房源用于彌補中心城區房源供應不足。根據規定,擁有東城、西城區戶籍但在項目所在區工作的家庭,與項目所在區戶籍家庭具有同等待遇。 關于能否落戶、入學等問題,該《辦法》明確,共有產權住房屬于產權類住房,在落戶、入學上和購買其他普通商品住房政策一致。 對于已購共有產權住房用于出租的,購房人和代持機構按照所占房屋產權份額獲得租金收益的相應部分,具體應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已購共有產權住房不滿5年的,不允許轉讓房屋產權份額;滿5年的,可按市場價格轉讓所購房屋產權份額。 “推出共有產權住房是北京市住房保障政策的一個突破,借助共有產權住房模式,可以有效降低住房所有權進入門檻,顯著提升家庭購房支付能力,增加了自有住房機會,滿足國人擁有住房愿望,提高住房自有自住比率。”清華大學房地產研究所所長劉洪玉說,與公租房比,共有產權住房有利于減少政府財政支出和對有限財政資金的長期占用,提高住房保障體系運行效率和可持續性。 “‘責權明晰’的特點,對家庭是否具有轉售、轉租權利,以及如何分配由此產生的收益做出了清晰界定,壓縮了尋租空間,改善了住房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劉洪玉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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