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財政部關于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
2016-04-08 16:20:03??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李霖 孫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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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4月8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近日聯合印發《關于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規定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財政部關于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維護舉報人合法權益,鼓勵個人和單位依法舉報職務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鼓勵個人和單位依法實名舉報職務犯罪。 使用真實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舉報,有具體聯系方式并認可舉報行為的,屬于實名舉報。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財政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舉報人保護和獎勵工作。 第四條任何個人和單位依法向人民檢察院舉報職務犯罪的,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人民檢察院對于舉報內容和舉報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 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對職務犯罪舉報應當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受理舉報應當由專人負責,在專門場所或者通過專門網站、電話進行,無關人員不得在場。 (二)舉報線索應當由專人錄入專用計算機,加密碼嚴格管理。專用計算機應當與互聯網實行物理隔離。未經檢察長批準,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查看。 (三)舉報材料應當存放于符合保密規定的場所,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四)向檢察長報送舉報線索時,應當將相關材料用機要袋密封,并填寫機要編號,由檢察長親自拆封。 (五)嚴禁泄露舉報內容以及舉報人姓名、住址、電話等個人信息,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或者被舉報單位。 (六)調查核實情況時,嚴禁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除因偵查工作需要并經檢察長批準外,嚴禁對匿名舉報材料進行筆跡鑒定。 (七)通過專門的舉報網站聯系、答復舉報人時,應當核對舉報人在舉報時獲得的查詢密碼,答復時不得涉及舉報具體內容。 (八)其他應當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受理實名舉報后,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可能發生的風險及其性質、程度和影響等進行綜合評估,擬定風險等級,并根據確定的風險等級制定舉報人保護預案。 在辦案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調整風險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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