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今起施行 朋友圈傳謠最高可判七年
2015-11-01 07:14:12??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王海云 王海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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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擊法庭打罵法官 最高可判3年 【原文】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一)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背景】近年來,報復法官、暴力抗法等惡性事件屢屢發生,當事人不尊重法官,甚至辱罵法官的現象時有發生。有的法官遭到侮辱、誹謗和威脅,最后不了了之,有的案件經過各級復查,沒有任何問題,還不得不去接訪。 將相關行為入刑,有聲音指出,此舉不僅有利于維護法官的人格最嚴,也有利于其專心辦案,畢竟法官的職能不是充當“矛盾救火員”或“社會工作者”。 貪官或將把牢底坐穿 【原文】刑九對重特大貪污賄賂犯罪人新增了可以終身監禁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背景】根據最高法出臺的司法解釋,對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實施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不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而根據修正后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可以罰當其罪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足以罰當其罪的,不適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 “刑法中明確寫入‘終身監禁’,這在建國以來還是第一次。”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表示,規定“不得減刑、假釋”,是終身監禁落到實處的雙保險,一方面可以加大對腐敗分子的威懾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減少國內死刑的負面壓力,更好地開展國際追逃。 朋友圈傳謠最高可判7年 【原文】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背景】當前,諸如微博、微信、論壇等網絡社交平臺上的虛假信息屢見不鮮,其中不乏一些“貧困求捐款”、“幫忙找孩子”等看似傳遞正能量的文章,卻有可能暗藏詐騙電話。然而,網友跟風、盲目轉發則容易進一步擴大虛假信息的傳播。此次修訂案出臺,“網絡造謠”等行為要負刑事責任,這也是對“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的最好詮釋。 資料圖 新浪微博社區管理中心運營經理尹雪賡表示,在以往因謠言獲刑的案件中,大多是“非法經營罪”“擾亂公共秩序罪”等罪名,并沒有專門針對網絡傳播虛假信息行為的法條。此次調整,既讓相關判決更有依據,也可以減少判決上的爭議。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律師胡鋼表示,如若在網絡這種公共場合散布虛假信息,可能涉及多種罪名,包括即將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利用信息網絡散布虛假警情等信息,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僅僅是行政責任或者簡單民事賠償責任。 虐老、虐童最高可判3年 【原文】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資料圖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背景】針對現行刑法只針對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作出規定的情況下,修正案增加了上述規定。對于虐待老人兒童的情況,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曲新久表示,養老院、幼兒園等非家庭成員的組織機構或人員,實際上承擔著一個監護人、“準母親”的責任,因為被別人付了錢,或政府給了錢。這次增加了一個類似于針對家庭監護人的條款,如果今后學校、養老院再虐待這種沒有生活能力的人,這種情節是可以定罪的。 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增加了包括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等在內的新罪名共20個。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介紹說,《刑法修正案(九)》通過后,對一些新增的刑法分則條文,需要確定罪名;對一些犯罪構成要件有重大修改的分則條文,有必要對原罪名作出相應調整。罪名,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的名稱。辦理刑事案件,首先需要準確適用罪名,這是嚴格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前提條件,也是公檢法機關統一執法、規范執法的必然要求。 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也將被處罰 【原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背景】此前,在打拐案件中,對于收買婦女兒童者的處罰頗受爭議。“沒有買賣哪有殺害?”刑法修正案九就把利劍指向了買方市場。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不阻礙其返回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責任。而《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則表述為:對不阻礙解救兒童的改為“可以從輕處罰”,對不阻礙被買婦女返回居住地的改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嫖宿幼女罪被廢除 猥褻罪客體擴大到男性 【原文】原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新修訂后,廢除了“嫖宿幼女罪”對應條款。今后相關行為將依據強奸罪的對應條款處理,且從重處罰。 【背景】對于這一罪名的刪除,全國婦聯副主席、書記處書記焦揚9月22日在北京表示,考慮到近年來這些方面的違法犯罪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執法環節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充分調查研究,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各方意見的基礎上,認為取消嫖宿幼女罪有利于對幼女的統一保護,也能充分體現對幼女特殊保護的立法精神。同時,廢除嫖宿幼女罪也對預防此類違法犯罪行為具有教育和法律震懾作用。 其實,除了嫖宿幼女罪被刪除,同時,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也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這意味著,強制猥褻違法行為的對象不再僅僅限定為女性,而是包括了男性。(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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