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成都12月27日電 (記者 劉忠俊)記者27日從四川食藥監(jiān)部門和青神縣法院獲悉,被告人鄭某、譚某因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病死豬肉制品等,法院一審依法分別判處2人有期徒刑和罰金。 據了解,2013年11月3日上午,被告人鄭某以0.8元/斤的價格向李某購買病死豬10余頭,計1000余斤,價款1100元。當天23時許,被告人鄭某到青神縣瑞峰鎮(zhèn)水德林香農牧有限公司廠房后面的竹林地,將已作無害化處理的病死豬挖出,共計10余頭,計1000余斤。次日,被告人鄭某將病死豬交由其雇傭的梁偉、胡松華進行宰割、加工成豬肉制品,欲將該批豬肉制品銷往成都市的白家場。 同年11月4日10時許,梁偉和胡松華正在加工死豬肉時,被青神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查獲。現(xiàn)場查獲已經加工的死豬肉制品及尚未加工的死豬4頭,共計1167.6千克。 被告人譚某,2003年至2005年長期在青神縣轄區(qū)內向他人收購生豬后向肉聯(lián)廠銷售。2014年1月17日,被告人譚某伙同何菊珍、周麗群等人在其位于青神縣黑龍鎮(zhèn)青竹村1組的家中,將其收購的死豬,以及從河里面打撈上來的死豬,進行屠宰、分割,欲銷往成都市周邊鄉(xiāng)鎮(zhèn)。當日晚20時許,被青神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查獲,現(xiàn)場查獲死豬肉及尚未加工的3頭死豬,共計2027千克。 經青神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臨床判斷,上述死豬及豬肉制品為因病死亡的豬肉制品。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譚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病死豬肉制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綜上所述,被告人鄭某、譚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2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對所涉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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