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衢州8月22日電(見習記者 施佳秀 通訊員 賴之初)收購病死豬肉,加工成臘腸流向餐桌,浙江黑心老板戴某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制裁。22日,記者從浙江龍游法院獲悉,該院已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2年4個月,并處罰金33.22萬元。 戴某,浙江龍游湖鎮(zhèn)人,41歲,他和老婆徐某(另案處理)在家門口開了一家鮮肉制品公司,專門生產、銷售臘腸。 2013年1月,戴某夫妻倆為降低成本,就動起了歪腦筋,決定收購病死豬肉摻入臘腸。兩人從村里的養(yǎng)豬戶處,以每斤1-4元的低價收購50多頭未經檢疫的病死豬。同時又雇傭了16名同村村民,分工負責屠宰、剔肉、灌腸、包裝等環(huán)節(jié)。二人陸續(xù)將7500多斤“毒臘腸”銷售至浙江寧波、余姚、象山等地,價值共計8.25萬元。 據(jù)悉,該臘腸牌子為“中式臘腸”,批發(fā)價在每斤11-14元。 同年10月,執(zhí)法人員從該鮮肉制品公司當場查扣冰凍豬肉2820公斤,臘腸成品1159.5公斤,價值總計8.36萬元。經龍游縣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所鑒定,查扣的豬肉均不符合動物檢疫條件、無檢疫印章,為大小不一的病豬或死豬屠宰的產品。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戴某違反食品安全法規(guī),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據(jù)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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