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出臺司法解釋嚴打制售假藥犯罪
2014-11-18 18:43:24?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林雯晶 陳暉 |
分享到:
|
新華網北京11月18日電(記者陳菲)為嚴厲打擊制售假藥、劣藥的違法犯罪行為,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立足刑法有關藥品安全犯罪法律條文的修改,結合近年來司法實踐情況,聯合制定了《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8日,最高檢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了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 制售假藥犯罪猖獗 藥品輔料問題嚴重 最高檢統計數據顯示,近年來司法機關對危害藥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2013年各地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945件4079人;各地人民法院一審結案2877件3399人均為有罪判決。2014年1至9月,各地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524件3532人;各地人民法院一審結案2343件2783人均為有罪判決。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介紹,司法機關在加大打擊力度的同時,發現危害藥品安全犯罪活動在一些地方仍然猖獗,許多制售假藥犯罪活動形成了跨省市、組織嚴密的犯罪團伙;藥品輔料問題嚴重,直接影響到藥品質量安全;藥品流通領域,未取得合法資質,非法生產、經營藥品的行為較為突出等。這些新情況給藥品安全監管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通過明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等適用法律問題,有利于統一、規范司法行為,為依法打擊此類犯罪行為提供明確的適用法律依據,有利于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藥品市場健康發展。”韓耀元說。 七種情形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解釋共十七條,首先對實踐中易發、多發,且危害性嚴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的情況予以總結,明確了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生產、銷售的假藥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生產、銷售的假藥屬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生產、銷售的假藥屬于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的; ——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生產、銷售用于應對突發事件的假藥的; ——兩年內曾因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韓耀元解釋說,根據刑法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無論數量多少,均依法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具有解釋第一條規定的七種情形之一的,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
相關閱讀:
- [ 11-14]烏政府撥款不及時 基輔市出現嚴重藥品短缺
- [ 11-07]湖南破獲一起互聯網銷售假藥案 藥品檢出激素類成份
- [ 11-06]福州:手術費診療費調上去 藥品價檢查價降下來
- [ 10-30]福建藥店將劃分藥品質量安全信用等級
- [ 10-29]食藥總局啟動藥品審批制度改革 出臺時間尚未透露
- [ 10-28]印度擬推藥品強制許可 或掀起印美制藥領域之爭
- [ 10-27]食品藥品犯罪全球化 16國專家呼吁締結國際公約
- [ 10-22]福建規范中標藥品配送 超過3次不及時供貨將取消配送資質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