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完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
推進刑事案件辦理質效進一步提升
——最高檢、公安部相關負責人就《關于健全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的意見》答記者問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推進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公安工作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系統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部署,積極推進執法司法制約監督體系、執法司法責任體系建設經驗基礎上,結合落實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建章立制重點任務,于2021年10月31日聯合制定下發了《關于健全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相關負責人就《意見》的主要精神和貫徹落實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題一:請介紹一下出臺《意見》的背景和意義?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不斷深化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工作機制,依法懲治各類犯罪,為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意見》的制定下發,是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堅持黨的絕對領導,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深化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公安工作的意見》的具體要求;是堅持人民至上,針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作用發揮還不夠充分,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水平有待進一步提升,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新要求新期待的重要舉措;是堅持開拓創新,深入貫徹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等中央司法體制改革任務的總結提升;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頑瘴痼疾整治中暴露出的深層次問題,完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督制約與協作配合工作機制,落實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建章立制任務的重要成果;是堅持實踐導向,理順公安機關偵查活動與檢察機關監督活動銜接流程,統一依法懲治犯罪的政策理念和執法司法標準,貼近和滿足刑事執法司法現實需求的務實之舉。
我們相信,通過制定出臺《意見》并切實抓好落實,將有利于進一步統一和深化對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督制約與協作配合關系的理解和認識,更好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協同構建以證據為核心的刑事指控體系;有利于加快推進執法司法責任體系改革,進一步健全執法司法權力運行機制,通過加強制度供給,實現改革成果的規范化、制度化,完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工作機制,構建規范高效的執法司法制約監督機制;有利于推動提升公安執法和檢察監督規范化水平,提升刑事案件辦理質效,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目標,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執法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問題二:《意見》主要包括哪些主要內容?在健全完善新時代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的相互關系、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機制方面有哪些創新?
答:《意見》包括5個部分。一是明確了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制定下發《意見》的目的,是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踐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要求,加快推進執法司法責任體系改革,構建規范高效的執法司法制約監督體系。二是強調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在明確職責分工的基礎上,嚴格依法履職、加強協作配合、提升監督效能。三是分別就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健全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協作配合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等細化明確了14項具體措施。四是設立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承擔組織協調、監督協作、督促落實、咨詢指導等方面的職責。五是提出了一系列具體工作要求。
《意見》主要有以下亮點和創新。
一是落實了中央改革任務部署。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關于司法改革的部署對加強刑事訴訟監督和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協作配合提出了明確要求。為貫徹《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公安工作的意見》兩個重要文件的要求,《意見》明確了要強化偵查監督,人民檢察院依法規范開展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公安機關創新執法監督管理方式,實現執法監督與檢察監督有效銜接,形成監督合力,提升監督效能;要共同提升業務能力,加強辦案指導,建立健全刑事辦案業務信息研判共享制度與聯席會議制度,完善統一刑事辦案執法司法標準,確保充分履行刑事訴訟職能。
二是統一了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加強監督制約與協作配合的理解和認識。《意見》系統規范和明確了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監督制約與協作配合關系,明確提出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積極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協同構建以證據為核心的刑事指控體系,進一步健全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
三是實現了公安執法監督與檢察監督的銜接。《意見》要求建立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執法監督與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相銜接機制,強化對偵查活動內外部監督的銜接配合,實現監督的同向化、系統化,以及時、準確、有效的監督共同推動提升公安執法規范化水平和檢察監督能力,保障刑事案件辦理質效。
四是確立了雙向配合制約機制。《意見》要求加強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溝通協調,協同提升業務能力,統一更新刑事執法司法標準,理順刑事訴訟關鍵環節的銜接流程,實現互相配合;同時保障并規范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督,要求檢察監督過程應與公安機關進行充分溝通,細化公安機關對檢察監督有異議等情形的相關處理程序,實現互相制約;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加快推進跨部門大數據協同辦案機制,完善辦案數據信息共享保障機制,確保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長期、穩定、有效運行。
問題三:《意見》提出,檢察機關要“規范開展監督工作,堅決防止不應當監督而監督、應當監督而未監督、不當升格或者降格監督等情況發生”。在健全完善監督機制方面,《意見》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在健全完善監督機制方面,《意見》提出了4個方面要求。一是要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人民檢察院要依法開展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及時發現和糾正偵查違法行為,規范強制措施和偵查手段適用。二是要規范開展監督工作。堅決防止不應當監督而監督、應當監督而未監督、不當升格或者降格監督等情況發生。檢察機關于2020年4月上線運行的偵查監督平臺,平臺在全面梳理各類法律法規的基礎上,設置446個偵查違法違規監督項目,規范檢察機關監督行為、完善監督機制、突出監督重點、提升監督實效。以信息化、智能化、制度化防止不應當監督而監督、應當監督而未監督、不當升格或者降格監督等情況發生。三是切實保障監督效果。監督線索需要進行調查核實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支持配合。四是加強內外部監督銜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刑事案件偵查監督與執法監督相銜接機制,強化對偵查活動內外部監督的銜接配合,必要時可以聯合開展專項檢查、監督。
問題四:對于《意見》提出的“要規范落實制約機制”,具體有哪些細化要求?
答:加強和完善互相制約,是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刑事訴訟活動所應當堅持的基本原則,也是規范檢察監督行使的重要制度機制。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的不批捕不起訴決定、立案監督意見、糾正偵查違法等監督意見有異議的,可以依據法律規定要求說明理由或者要求復議、提請復核、申請復查,保證人民檢察院依法規范作出不捕不訴決定、提出監督意見。同時,《意見》要求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對于擬作不捕、不訴決定,提出監督意見的,必要時可以以聯席會議等形式充分聽取辦案人員意見。經復議、復核、復查認為原監督意見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將變更決定通知公安機關或及時撤銷原糾正意見。
此外,《意見》從“加強辦案銜接配合”的角度,還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過程中,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認為需要補充偵查、擬作不批準逮捕或者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充分聽取辦案人員意見,加強不批捕不起訴說理,規范制發必要、明確、可行的補充偵查文書。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及時接收,并就此提出相關工作機制上的要求。
問題五:刑事案件質量廣受社會關注,請問對于公安機關與人民檢察院加強協作配合,提升刑事辦案質效方面,《意見》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為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推動形成統一的執法司法理念和標準,切實保障和提升刑事案件辦理質效,《意見》總結吸收實踐中好的經驗做法,對健全完善公安機關與人民檢察院協作配合機制提出了明確要求,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健全刑事案件統一對口銜接機制。公安機關要持續深化刑事案件法制部門統一審核、統一出口工作機制改革,由法制部門對刑事案件的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取證合法性等重點執法環節進行統一審核,并統一對接檢察機關,實行辦審分離,切實加強對刑事案件的審核把關,有效保障刑事辦案質量。二是建立重大疑難案件聽取意見機制,明確公安機關辦理重大、疑難案件,可以商請人民檢察院派員通過審查證據材料等方式,就案件定性、證據收集、法律適用等提出意見建議。三是建立聯合督辦機制。對于重大、疑難案件,必要時可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聯合掛牌督辦。四是加強辦案銜接配合。公安機關與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刑事偵查與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訴訟環節的銜接配合,統一執法司法理念,推動刑事訴訟依法、及時、順利進行,切實提升辦案質效。
問題六:《意見》提出,要設立“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這樣規定的目的和意義是什么?“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具體有哪些職能?
答:“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是落實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的重要平臺。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設立的這個辦公室依托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開展工作,由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與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共同牽頭,人民檢察院指派常駐檢察官、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指定專門人員共同負責。辦公室是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與公安機關相關部門、所隊加強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的重要平臺,是《意見》所明確各項制度機制落地落實的重要抓手和關鍵節點。
辦公室重點發揮組織協調、監督協作、督促落實、咨詢指導等職能作用,具體包括:依法開展偵查監督、協作配合等相關工作;組織協調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溝通銜接、案件會商等;督促協調雙方監督、反饋等意見建議的進展落實;為案件疑難復雜問題或相關刑事政策提供咨詢指導等。辦公室作為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聯合建立的平臺機制,將能夠有效加強雙方在監督、辦案中的銜接配合,有效加強溝通、統一認識、消除分歧,在提升案件質量、提高監督質效、提升司法公信力上形成合力。
問題七:《意見》已經出臺,最高檢和公安部下一步準備如何抓好落實?
答: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一分部署、九分落實。各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行動自覺,抓好《意見》的貫徹落實。一是要把黨的領導貫穿于健全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全過程,各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積極主動向黨委政法委請示報告監督協作機制和辦公室建設情況,結合本地實際統籌推進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建設。二是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堅持共建共享理念,求真務實、互相理解、互相支持,通過建立健全聯席會議機制、開展重點問題聯合調研、加強溝通協調等方式,統一認識、形成合力。三是加強指導推進。最高檢和公安部將結合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精神,加強《意見》的培訓指導和督導落實,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要結合本地情況,抓好全省工作的謀劃部署和督促落實,協調、指導下級單位及時解決遇到的困難問題。市縣兩級單位要因地制宜、統籌推進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的機構設立,健全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相關制度機制,細化辦公室工作流程、規范,以制度化、規范化保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督制約、協作配合、信息共享等機制在執法司法實踐中充分有效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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