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詳解“攜程虐童案”一審判決焦點 定罪量刑合理被告人難以再從事看護工作 本報記者 余東明 本報見習記者 黃浩棟 11月27日下午,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廣受社會關注的“攜程親子園虐童案”進行了一審宣判,以虐待被看護人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鄭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梁碩、唐穎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被告人吳微、廖紅霞、周高蘭、沈春霞、嵇蘭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刑罰。同時禁止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從事看護工作。 宣判消息一出,立刻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有網民認為判決過輕,難以起到震懾和警示作用;也有人認為,比起制裁和嚴懲,如何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才是重中之重。 針對這些社會輿論較為關注的問題,《法制日報》記者采訪了法院以及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吳允鋒、刑法學副教授馬寅翔和華東政法大學比較刑法與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李翔。 長寧區法院認為,幼兒是一個需要特殊保護和照料的群體,被告人梁碩等人作為攜程親子園工作人員,理應為幼兒的人身安全、健康成長盡到看護職責,卻違背職業道德和看護職責要求,多次對幼兒進行虐待,情節惡劣;被告人鄭燕作為攜程親子園園長,放任其他被告人多次虐待幼兒,應依法予以懲處。 法院也指出,本案被告人嵇蘭、廖紅霞主動投案,系自首;被告人鄭燕、梁碩、吳微、唐穎、周高蘭、沈春霞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悔罪,可從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犯罪情況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規定,依法作出判決,罪刑相當,判罰合理。 “如果僅僅從刑期而言,確實會讓人產生量刑是否過輕的疑問。”吳允鋒告訴記者,“但是,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本案中對相關人員作出的判罰,應該說是罪刑相當。” 馬寅翔則認為,雖然一審判決僅在一定時間內禁止被告人從事看護工作,但事實上,對于存在犯罪污點的看護人員,用人單位基本上不可能會錄用。也就是說,這些人在今后幾無再從事此類工作的可能,這種附帶效果的實際懲罰作用是很重的。 就如何防止類似虐童事件再發生的問題,受訪專家均認為應制定專門的法律,對虐待兒童的定義、處理制度、社會福利機構及救濟措施等作出規定,劃出明確的警示線;主管部門也應當嚴格審核把關、規范管理,加強培訓,不斷提升員工業務素養、職業榮譽感、使命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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