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頒布 反腐開新篇 四大亮點引領反腐敗國家立法(發布與解讀) 本報記者 彭訓文 “通過!”3月20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閉幕會,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下稱監察法),萬人大禮堂響起熱烈掌聲。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中國反腐敗工作掀開了新篇章。 “以良法促善治。”一些專家學者、地方監察委主任、干部群眾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作為反腐敗國家立法,監察法的制定出臺將極大促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下一步要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在貫徹落實方面下更大功夫。 對公權力監督的重大改革 監察委員會是個什么機構? 根據新修訂憲法和監察法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這是對國家機構做出的重要調整,對國家權力作出重新配置。”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童衛東表示,監察法在原來人大下的“一府兩院”(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基礎上,增加了“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同時對監察委員會的組織、職責、權限等都作了明確規定。 “監察權是在黨的領導下,由監察機關行使的一種特殊權力。在國家權力結構中設置監察機關,是從中國歷史傳統和現實國情出發加強對公權力監督的重大改革創新。”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對本報記者表示,由監察機關行使監察權,中國自古有之。 自秦漢時期開始,中央設置御史大夫,地方有監郡御史,形成了正式的監察制度。漢朝的御史府、隋唐宋元時期的御史臺、明清時期的督察院等機構,都能相對獨立地行使監察權,對官員進行監督。近代以來,孫中山提出“五權分立”(行政、立法、司法、監察及考試)后,監察權的行使更為明晰。 “如今在行政監察制度基礎上創設獨立于行政機關的監察機關,并賦予其監察權,這繼承和吸取了中華傳統優秀文化精髓,并適應了新時代要求。”馬懷德說。 監察法同時指出,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 “明確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有利于各級黨委理直氣壯、名正言順地依法領導監察委員會開展各項工作,體現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有機統一。”重慶市監察委主任陳雍對本報記者說。 中國紀檢監察報評論稱,在黨的統一領導下,紀委監察委合署辦公,實現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督、黨的紀律檢查與國家監察有機統一。監察委員會不設黨組、不決定人事事項,本質上就是黨的工作機構。監察委員會作為政治機關,政治屬性是第一屬性、根本屬性,必須始終把講政治放在第一位。 “黨的機構和國家機關合署辦公體制具有中國特色,也是一項頗有難度的課題。”北京市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馬一德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中國黨政關系發展歷程,先后經歷了黨政監察制度并存期、黨的監察制度獨存期、黨政監察制度相繼恢復期、合署辦公期4個階段。1993年開啟的黨政監察機關合署辦公,在理順黨政監察制度相互關系上邁出重要一步。 “實踐證明,黨政監察制度是相互依存的整體,對任何一方的削弱都將損害另一方,最終從整體上削弱監察制度應有的作用。”馬一德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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