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20天 幼女被父母虐待身亡
母親獲刑五年父親定罪免刑 檢察官:孩子不是父母私有財產
在女兒出生后不久,年輕夫婦就將女兒交給孩子的奶奶撫養。沒承想,接回之后僅僅20天,孩子就被親生父母虐待致死。尸檢報告顯示,孩子是因暴力作用引發肺部彌漫性出血,致呼吸衰竭死亡。經審理,法院認定孩子的親生父母犯虐待罪,母親獲刑5年,父親被定罪免刑。石景山檢察院檢察官張李麗表示,虐待罪的犯罪行為隱蔽,需要社會各方力量共同努力,盡早發現傷害行為,將被害人的傷痛遏制在萌芽之中。
慘劇
幼女被接回家20天即身亡
2013年,彭偉(化名)和徐曉菲(化名)結為夫妻,兩年后,他們生下了女兒琳琳(化名)。由于徐曉菲想盡快恢復工作,于是彭偉提議由孩子的奶奶和姑奶奶代為看護。于是,琳琳在半歲時被送到了奶奶家。
自此之后近一年內,琳琳就很少再見到父母。雖然彭偉夫婦與孩子奶奶的居住地相隔不過幾公里,兩人卻極少去探望孩子。即使與孩子見面,琳琳的表現只要讓徐曉菲稍有不滿,便會被母親用手指戳戳點點。
“她對孩子一點愛心和耐心都沒有,就像孩子不是她親生的一樣。”琳琳的姑奶奶說,琳琳十分聽話乖巧,從不隨意吵鬧,但一見到母親就哭鬧。
在琳琳一歲五個月的時候,徐曉菲和彭偉對老人提出,他們想獨立照顧女兒,和女兒培養感情。這個請求合情合理,加上琳琳的奶奶和姑奶奶都患有乳腺癌,身體并不好,便同意將琳琳送回父母身邊。
然而琳琳剛回到家不過20天,120就接到了琳琳父親的急救電話,稱琳琳在家中洗澡時摔傷,急救醫生趕來時,發現琳琳已經死亡。
當死者的死亡早于急救人員的到來時,只能由公安機關處置并開具死亡證明。于是,彭偉又撥打了110。
但民警到達彭偉家中時,檢查發現,琳琳身上滿是傷痕。
追問
孩子身上為何有30多處外傷
在警方的訊問筆錄中,彭偉、徐曉菲均承認自己曾經因女兒不聽話而對她有過打罵等管教行為,但女兒的死亡是因為當天洗澡時不慎后仰摔倒,磕到了后腦部導致的。
徐曉菲說,事發當天上午,她給琳琳洗澡后,丈夫在用毛巾幫女兒擦身體時女兒不慎摔倒碰到了后腦。琳琳當即大哭,后腦勺也腫了起來。
不久,琳琳就出現了嗜睡、呼吸急促的癥狀。彭偉在上班前就發現了女兒的異常,但20分鐘后,琳琳呼吸變得正常,彭偉就打消了帶她去醫院檢查的念頭。當天,夫妻倆各自忙著自己的事。下夜班回到家,彭偉去了琳琳的房間,琳琳抬眼看了父親一眼,嘆了一口氣,就又睡了過去。
“我也沒多想,就以為是白天磕到了,睡一覺就好了。”彭偉說,半夜起夜時他再去給女兒蓋被子時,發現女兒手臂冰涼,才發現女兒已經死亡。
經法醫鑒定,琳琳全身可見廣泛分布的皮下出血共三十余處且新舊程度不一,符合被鈍性外力多次作用所致,其中,死者盆腔內腹壁大片狀肌肉出血伴后腹膜血腫,分析該損傷系暴力直接作用所致;琳琳符合軀干部受外力造成肺出血導致呼吸衰竭死亡。
證據
尸檢報告證實死亡是暴力所致
“琳琳是我們院辦理的案件中年紀最小的被害人,還不到一歲半。”本案承辦檢察官,石景山檢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檢察部張李麗檢察官告訴記者,本案的虐待行為時間短,虐待次數多,情節惡劣。由于虐待罪通常發生在親人之間,導致傷害行為通常十分隱蔽,除了生活在同一個屋檐下的親人外,外人難以發覺,在辦案中,司法機關能依靠的客觀證據也十分有限。
徐曉菲和彭偉對檢察機關指控其涉嫌虐待罪的事實并不持異議,但兩人仍堅持認為女兒的死亡是因洗澡時摔傷頭部所致。
在這起案件中,除了兩名被告人的口供外,最直接的證據就是法醫出具的尸檢報告。
“如果按他們所說,琳琳是摔傷致死,尸檢應當能檢出腦疝,死因也應為顱腦損傷死亡。”張李麗表示,在案件審查起訴期間,石景山檢察院承辦檢察官請到法醫、兒科專家對琳琳的傷情進行了論證。
雖然無法明確琳琳身上的30處傷痕分別是因何原因產生,但北京市檢察院法醫王居生可以確認,琳琳耳后、大腿內側等部位的瘀青是很難因摔跌、磕碰而形成的,腹腔內的出血也只能因暴力直接作用導致。
琳琳的死因是彌漫性肺出血致呼吸衰竭,排除了顱腦損傷、創傷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可能性。專家認為,對于幼兒來說,成人拍擊其胸背部時,體表不一定有明顯損傷,但暴力導致的震蕩可以引發肺部彌漫性出血,并且幼兒的劇烈啼哭會導致呼吸循環變快,加劇出血癥狀。
判決
母親獲刑五年 父親定罪免刑
經審理,石景山法院認為,徐曉菲、彭偉在將琳琳接回家中自行撫養的20天之內,徐曉菲作為母親,多次對琳琳實施毆打,并持續造成琳琳的身體損害,最終引起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
徐曉菲多次實施毆打的客觀行為與琳琳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雖然其主觀上沒有追求琳琳死亡的故意,但徐曉菲作為監護人,應當明知持續毆打行為對琳琳有明顯的傷害性。
而彭偉作為琳琳的父親,雖然其偶爾的責打行為無法認定是導致琳琳最終死亡的原因,但他在明知徐曉菲實施毆打且琳琳身體傷痕逐漸增加的情況下,沒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履行對琳琳的保護義務。
故法院認定,徐曉菲、彭偉的行為均構成虐待罪,且系共同犯罪,徐曉菲系主犯,彭偉系從犯。因二被告有自首情節,綜合全案證據,石景山法院一審以虐待罪判處徐曉菲有期徒刑5年,彭偉犯虐待罪,免予刑事處罰。
宣判后,兩人均未提起上訴。
警示
孩子有獨立人權 保障需多方努力
在案件的辦理中,張李麗檢察官感到,彭偉、徐曉菲夫婦并沒有做好當父母的準備。
琳琳曾在彭偉準備上班時,抱住他的腿不想讓爸爸離開。“咱們聽到這個場景,都會覺得這是女兒在向爸爸表達依戀,但彭偉的反應卻是揚手打了琳琳幾下。”張李麗檢察官說,彭偉夫婦缺乏對孩子教育的耐心,琳琳才一歲半,正需要父母的呵護,他們卻選擇了用暴力來管教。
“暴力是絕對不可取的,你不可能預料到暴力會產生怎樣的后果。”張李麗檢察官表示,孩子不是父母可以任意處置的私人財產,仍擁有獨立的人格權、健康權、身體權。
虐待罪除了實施身體上的虐待外,還包括精神虐待,只要通過鑒定確認虐待行為導致被害人受到輕微傷以上的傷情,司法機關就應當介入。
盡管孩子年紀尚幼,還不能獨立表達,但法律規定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司法機關應當介入,即使不構成犯罪,某些情況下也要追究父母相應的民事責任,嚴重的可以剝奪父母的監護權。
而在琳琳被接回父母身邊期間,琳琳奶奶多次提出看看孩子的請求,都被彭偉夫婦以各種理由拒絕。事發前幾天,琳琳的姥爺在見到外孫女時,她的雙眼下方都是青紫的瘀血,但這處傷痕并未引起老人的警覺。“孩子的其他親屬如果早些發現異常,或許慘劇就不會發生了。”
本報記者 劉蘇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