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母親獲刑五年 父親定罪免刑 經審理,石景山法院認為,徐曉菲、彭偉在將琳琳接回家中自行撫養的20天之內,徐曉菲作為母親,多次對琳琳實施毆打,并持續造成琳琳的身體損害,最終引起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 徐曉菲多次實施毆打的客觀行為與琳琳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雖然其主觀上沒有追求琳琳死亡的故意,但徐曉菲作為監護人,應當明知持續毆打行為對琳琳有明顯的傷害性。 而彭偉作為琳琳的父親,雖然其偶爾的責打行為無法認定是導致琳琳最終死亡的原因,但他在明知徐曉菲實施毆打且琳琳身體傷痕逐漸增加的情況下,沒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履行對琳琳的保護義務。 故法院認定,徐曉菲、彭偉的行為均構成虐待罪,且系共同犯罪,徐曉菲系主犯,彭偉系從犯。因二被告有自首情節,綜合全案證據,石景山法院一審以虐待罪判處徐曉菲有期徒刑5年,彭偉犯虐待罪,免予刑事處罰。 宣判后,兩人均未提起上訴。 警示 孩子有獨立人權 保障需多方努力 在案件的辦理中,張李麗檢察官感到,彭偉、徐曉菲夫婦并沒有做好當父母的準備。 琳琳曾在彭偉準備上班時,抱住他的腿不想讓爸爸離開。“咱們聽到這個場景,都會覺得這是女兒在向爸爸表達依戀,但彭偉的反應卻是揚手打了琳琳幾下。”張李麗檢察官說,彭偉夫婦缺乏對孩子教育的耐心,琳琳才一歲半,正需要父母的呵護,他們卻選擇了用暴力來管教。 “暴力是絕對不可取的,你不可能預料到暴力會產生怎樣的后果。”張李麗檢察官表示,孩子不是父母可以任意處置的私人財產,仍擁有獨立的人格權、健康權、身體權。 虐待罪除了實施身體上的虐待外,還包括精神虐待,只要通過鑒定確認虐待行為導致被害人受到輕微傷以上的傷情,司法機關就應當介入。 盡管孩子年紀尚幼,還不能獨立表達,但法律規定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司法機關應當介入,即使不構成犯罪,某些情況下也要追究父母相應的民事責任,嚴重的可以剝奪父母的監護權。 而在琳琳被接回父母身邊期間,琳琳奶奶多次提出看看孩子的請求,都被彭偉夫婦以各種理由拒絕。事發前幾天,琳琳的姥爺在見到外孫女時,她的雙眼下方都是青紫的瘀血,但這處傷痕并未引起老人的警覺。“孩子的其他親屬如果早些發現異常,或許慘劇就不會發生了。” 本報記者 劉蘇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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