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 授信集中度風險是銀行面臨的最主要風險之一。1月5日,銀監會下發《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則劍指同業業務。 設定監管標準主要考慮了三方面因素:一是與現行監管要求銜接,二是國內銀行達標壓力,三是借鑒國際監管標準。 對于非同業單一客戶,《辦法》重申了《商業銀行法》貸款不超過資本10%的要求,同時規定包括貸款在內的所有信用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15%。 對于非同業關聯客戶,《辦法》規定其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的20%。非同業關聯客戶包括集團客戶和經濟依存客戶。現行的《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規定,集團客戶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的15%。 對于同業客戶,《辦法》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監管要求,規定其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25%。考慮到部分銀行同業風險暴露超過了《辦法》規定的監管標準,《辦法》對同業客戶風險暴露設置了三年過渡期。 銀監會方面在答記者問時表示,《辦法》提高了單家銀行對單個同業客戶風險暴露的監管要求,與當前治理同業亂象的政策導向一致,有助于引導銀行回歸本源、專注主業,弱化對同業業務的依賴。《辦法》明確了單家銀行對單個企業/集團的授信總量上限,進一步規范銀行同業業務,有助于引導銀行將更多資金投向實體經濟,特別是改變授信過程中“搭便車”“壘大戶”等現象,提高中小企業信貸可獲得性,改善信貸資源配置效率。 規范商業銀行股東行為 1月5日晚間,銀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在去年年底下發的公開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繼續加強對主要股東行為的規范,重點解決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干預銀行經營等問題。 入股商業銀行數量得到限制。《辦法》中明確規定,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參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主要股東如何界定?《辦法》指出,將主要股東界定為“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決權,或持有股份總額不足百分之五但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辦法》要求主要股東應向商業銀行和監管部門逐層說明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限制主要股東入股商業銀行數量;要求建立主要股東行為負面清單,主要股東自取得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等。 銀監會方面表示,《辦法》建立健全了從股東、商業銀行到監管部門“三位一體”的穿透監管框架,重點解決隱形股東、股份代持等問題。股東信息的全面、真實、準確,是商業銀行股權管理的基礎。針對隱形股東、股份代持等違規行為,《辦法》明確了主要股東信息報送責任、商業銀行信息核實責任以及監管部門的最終認定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還對金融產品持有銀行股份的行為加以限制。《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金融產品可以持有上市商業銀行股份,但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不得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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