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民眾從銀行前經過。中新社記者 張云攝 銀監會周末連發三文 這些事兒銀行以后都不能再干了 新華網北京1月8日電(閆雨昕)2018年伊始的第一個周末,銀監會便連發三文,市場將其解讀為強監管的信號將會在新年得到延續。這三份政策文件分別為《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矛頭指向銀行股東亂象、影子銀行亂象等行為,亦是契合穿透性監管思路的體現。 委托貸款管理:對資金用途等列出“負面清單” 銀監會于1月6日發布《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被認為是繼2000年的《關于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之后,首次對委托貸款業務進行了系統規范,其中對于委托貸款的業務定位和各方當事人職責、委托貸款的資金來源和資金用途等列出明確的“負面清單”。 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為較為典型的多層嵌套的通道類業務,近年來,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發展較快,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缺乏統一的制度規范,也存在一定風險隱患。 《辦法》中明確,商業銀行不得代委托人確定借款人,不得參與貸款決策,不得提供各種形式擔保;委托人應自行確定委托貸款的借款人,對借款人資質、貸款項目等進行審查,并承擔委托貸款的信用風險。 委托貸款的資金來源方面,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資金、銀行的授信資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其他債務性資金和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等發放委托貸款。 委托貸款的資金用途方面,資金不得用于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禁止的領域和用途,不得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不得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不得用于股本權益性投資或增資擴股等。 不少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本次新規的出臺,與此前資管新規和《關于規范銀信類業務的通知》一脈相承,從而引導委托貸款資金回歸本源。 銀監會方面在答記者問時表示,《辦法》的制定,旨在彌補監管短板,填補了委托貸款監管制度空白,為商業銀行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提供了制度依據。此外,亦是出于加強風險管理的要求,《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完善委托貸款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和流程,嚴格風險控制措施,不得超越受托人職責開展業務,同時強化了相關監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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