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4日電 據民政部網站消息,民政部近日發布《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的,依據《慈善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 征求意見稿明確,慈善組織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真實、完整、及時地向社會公開信息。慈善組織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明確信息公開的范圍、方式和責任。慈善組織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得以新聞發布、廣告推廣等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信息公開義務。 征求意見稿明確,慈善組織應當在民政部門統一的信息平臺(以下簡稱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下列慈善信息:基本信息;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公開募捐、慈善項目、慈善信托信息;重大資產變動及投資、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關聯交易的有關信息等。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基本信息還應包括在本組織領取薪酬最高前五位人員的職務和薪酬;本組織因公出國(境)經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用、公務招待費用、公務差旅費用的標準。 征求意見稿明確,慈善組織應當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內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經民政部門核準的章程;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的基本情況,發起人、主要捐贈人、理事主要來源單位、管理人員、被投資方等與慈善組織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等。 征求意見稿明確,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在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前,應當將備案的募捐方案,通過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在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應該公開募捐取得的款物等收入情況;已經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項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況;尚未使用的募捐款物的使用計劃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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