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公布《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八大問題明確
2017-09-07 21:30:42??來源:國家網信辦 網絡傳播雜志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7日印發《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于2017年10月8日起正式施行?!兑幎ā烦雠_旨在促進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國務院關于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使用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從事信息發布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網絡平臺以注冊用戶公眾賬號形式,向社會公眾發布文字、圖片、音視頻等信息的服務。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注冊使用服務的網絡平臺。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使用者,是指注冊使用或運營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提供信息發布服務的機構或個人。 第三條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網絡生態。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注冊使用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發布政務信息或公共服務信息,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滿足公眾信息需求。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提升政務信息發布和公共服務水平,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和信息安全保障。 第五條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設立總編輯等信息內容安全負責人崗位,建立健全用戶注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和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與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六條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使用者進行基于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件號碼、移動電話號碼等真實身份信息認證。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不得為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使用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根據信用等級提供相應服務。 第七條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使用者的賬號信息、服務資質、服務范圍等信息進行審核,分類加注標識,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用戶公眾賬號的注冊主體、發布內容、賬號訂閱數、文章閱讀量等建立數據庫,對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制定具體管理制度并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同一主體在同一平臺注冊公眾賬號的數量合理設定上限;對同一主體在同一平臺注冊多個賬號,或以集團、公司、聯盟等形式運營多個賬號的使用者,應要求其提供注冊主體、業務范圍、賬號清單等基本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資質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可以通過開設的用戶公眾賬號采編發布新聞信息。 第九條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使用者個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在使用者終止使用服務后,應當為其提供注銷賬號的服務。 第十條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使用者應當履行信息發布和運營安全管理責任,遵守新聞信息管理、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維護網絡傳播秩序。 第十一條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使用者不得通過公眾賬號發布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加強對本平臺公眾賬號的監測管理,發現有發布、傳播違法信息的,應當立即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傳播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公眾賬號留言、跟帖、評論等互動功能,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分級分類管理原則,對使用者開設的用戶公眾賬號的留言、跟帖、評論等進行監督管理,并向使用者提供管理權限,為其對互動環節實施管理提供支持。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使用者應當對用戶公眾賬號留言、跟帖、評論等互動環節進行實時管理。對管理不力、出現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據用戶協議限制或取消其留言、跟帖、評論等互動功能。 第十三條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服務協議和平臺公約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公眾賬號及注冊主體納入黑名單,視情采取關閉賬號、禁止重新注冊等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指導推動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使用者制定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履行社會責任。 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建立多方參與的權威專業調解機制,協調解決行業糾紛。 第十五條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接受社會公眾、行業組織監督。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便捷舉報入口,健全投訴舉報渠道,完善惡意舉報甄別、舉報受理反饋等機制,及時公正處理投訴舉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對舉報受理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使用者發布內容和日志信息,并按規定留存不少于六個月。 第十七條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 就《規定》答記者問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9月7日發布《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接受采訪,就《規定》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規定》所要規范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具體指什么? 答:《規定》所稱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網絡平臺以注冊用戶公眾賬號形式,向社會公眾發布文字、圖片、音視頻等信息的服務。具體而言,在各類社交網站和客戶端開設的用戶公眾賬號,如騰訊微信公眾號、新浪微博賬號;百度的百家號、網易的網易號,今日頭條的頭條號、騰訊的企鵝號、一點資訊的一點號等;在花椒、映客等直播平臺和秒拍、快手等短視頻平臺開設的用戶公眾賬號;在知乎、分答等互動平臺開設的對公眾答復的用戶公眾賬號等,均在本規定適用范圍之內。 2什么是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 答: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為用戶提供公眾賬號注冊使用服務的網絡平臺,即管理方。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使用者是指注冊使用或運營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提供信息發布服務的機構或個人,也就是使用方。 3《規定》提出了哪些倡導性、鼓勵性要求? 答: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是當前網上信息發布的重要渠道,社會影響很大。對此,《規定》強調,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都應當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網絡生態。 當前,政務新媒體快速發展,在發布政務信息、引導網上輿論、提供公共服務、創新社會治理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規定》按照建設好、利用好、管理好的思路,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注冊使用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發布政務信息或公共服務信息,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滿足公眾信息需求;同時也要求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為之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和信息安全保障。 4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發布新聞信息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答:《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已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許可、運行、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做出了相關規定。在此基礎上,《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明確,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資質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可以通過開設的用戶公眾賬號采編發布新聞信息。 5在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方面,國家和地方網信部門、用戶公眾賬號服務提供者(平臺方)各方應承擔什么責任? 答:《規定》明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規定》明確,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具體而言,一是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設立總編輯等信息內容安全負責人崗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二是制定和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明確平臺和用戶的權利義務,對違反法律法規、服務協議和平臺公約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依法依規立即處理;三是加強對本平臺公眾賬號發布內容的監測管理,發現有傳播違法違規信息的,應立即采取相應處置措施等要求。 6《規定》在保護知識產權、打擊盜版侵權方面有何要求?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使用者應承擔什么責任? 答:《規定》要求,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使用者應當履行信息發布和運營安全管理責任,遵守新聞信息管理、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維護網絡傳播秩序。我們也在此特別強調,《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已就網絡知識產權及新聞信息轉載保護做出明確規定,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均要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依規轉載信息,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 7在實際操作中,用戶與平臺、用戶與用戶、平臺與平臺之間如果發生矛盾糾紛如何解決,《規定》就此有什么新舉措? 答:《規定》提出,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指導推動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使用者制定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履行社會責任。我們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建立政府、企業、專家及用戶等多方參與的權威專業調解機制,發揮互聯網多元治理主體作用,公平合理協商解決行業糾紛。 8有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的使用者表示,自己發布的合法內容曾經因為惡意舉報遭到損失,《規定》如何解決舉報問題? 答:《規定》要求,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接受社會公眾、行業組織監督?;ヂ摼W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便捷舉報入口,健全投訴舉報渠道,完善惡意舉報甄別、舉報受理反饋等機制,及時公正處理投訴舉報?!兑幎ā吠瑫r要求,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對舉報受理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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