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8日電(記者 羅沙)最高人民法院28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其中依法強化了對股東法定知情權的保護。 據悉,這份司法解釋涉及決議效力、股東知情權、利潤分配權、優先購買權和股東代表訴訟等五個方面糾紛案件審理中的法律適用問題,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依法強化對股東法定知情權的保護,明確了股東就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規定享有的訴權,并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享有的有限訴權;對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可能有的不正當目的作了列舉,明確劃定了公司拒絕權的行使邊界;明確規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東間協議等方式,實質性剝奪股東的法定知情權。 司法解釋完善了決議效力瑕疵訴訟的法律適用規則,明確了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的五種情形,明確了決議效力案件的原告范圍以及決議無效或者撤銷決議的法律效力。 在對股東利潤分配權的司法救濟方面,司法解釋規定,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應當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當不予支持。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公司股東濫用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司法可以適當干預,以實現對公司自治失靈的矯正。 同時,司法解釋了規范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和損害救濟,細化了行使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程序規則,明確了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邊界和損害救濟制度,解決了關于損害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實踐爭議。此外,司法解釋還完善了股東代表訴訟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表示,司法解釋的公布實施對于維護股東權利,協調股東與公司的關系,推動公司法人治理機制的進一步完善,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響應“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號召有著積極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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