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網絡社交平臺傳播視聽節目應取得相關資質
2016-12-16 16:23:23??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陳曦 陳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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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中新社記者 張斌 攝 中新網12月16日電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網站消息,該部門16日發布《關于加強微博、微信等網絡社交平臺傳播視聽節目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利用微博、微信等各類社交應用開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網絡平臺,應當取得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微博、微信等網絡社交平臺不得轉發網民上傳的自制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 通知要求,利用微博、微信等各類社交應用開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網絡平臺,應當取得《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AVSP)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并嚴格在許可證載明的業務范圍開展業務。 在網絡平臺上使用微博賬號、微信公眾號等各類社交應用開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且已持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應當按照許可證的各項要求開展業務;未持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和個人使用微博賬號、微信公眾號等各類社交應用開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應由網絡平臺作為該項服務的開辦主體,按照視聽節目管理的各項要求,對節目內容履行內容把關等各項管理責任,節目范圍不得超出平臺自身許可證載明的業務范圍。網絡平臺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微博賬號、微信公眾號等,不得為其提供接入服務等技術支持。 通知提出,利用微博、微信等各類網絡社交平臺傳播的電影、電視劇,相關影視劇應當具有《電影片公映許可證》或《電視劇發行許可證》。 通知強調,利用微博、微信等各類網絡社交平臺傳播的網絡劇、網絡電影、新聞節目、紀錄片、專題片、綜藝節目等視聽節目,節目內容應當符合互聯網視聽節目管理的相關規定。微博、微信等網絡社交平臺不得轉發網民上傳的自制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 通知還要求,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依法對轄區內利用微博、微信等各類社交應用開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行為加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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