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起訴上海交通委:選擇拍賣主辦方信息應公開
2016-07-26 07:40:12? ?來源:中國經濟周刊 責任編輯:陳瑋 孫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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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兩大焦點: 拍牌委托協議屬商業機密? 決策過程是否屬于政府信息? 在7月15日的庭審現場,原告韓風與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市交通委法規處工作人員進行了辯論,爭議焦點之一為拍牌委托協議屬商業機密還是政府信息? 上海市交通委方面提出,今年5月26日向上海國拍發出《意見征詢單》后,上海國拍認為相關信息“涉及公司商業機密”,不同意向申請人提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商業秘密的政府信息;《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屬于商業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合同屬于重大政策的落實,整體都是屬于商業機密,沒有可以公開的部分,在程序上,也征詢了上海國拍的意見,意見也是屬于商業機密不予公開。” 韓風認為,上海國拍和上海市交通委互相的關系屬于政府購買服務,內容、合同金額、具體承接對象信息等不屬于商業機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應當公開,采購人在采購活動完成后,應當將采購結果予以公布。《上海市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購買主體實施購買服務前,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要求及時向社會公告購買內容、規模、對承接主體的資質要求和應提交的相關材料等有關信息。簽訂購買服務合同后,應及時將購買的服務項目內容、合同金額、具體承接對象等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完成購買服務及其績效評價工作后,購買主體應及時將績效評價結果信息向社會公開。 而關于商業機密的定義,在1998年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中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韓風認為,商業秘密主要針對的是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形式上表現為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也就是說商業秘密針對的是企業市場經營過程中的信息。 韓風認為,其請求獲取上海市交通委與上海國拍之間的就拍牌服務涉及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內容、合同金額、具體承接對象等相關信息不屬于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需要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我不了解市交通委是否與上海國拍簽訂有保密協議,即便是有保密協議,依據上述兩個法律也是應該予以公開的。”韓風對《中國經濟周刊》記者說。 值得一提的是,法庭上,市交通委方面表示可以將該委托協議提交給法院方面,以據此判斷是否屬于商業機密。據了解,最終的結果法院將以文書的形式送達至韓風處。 此外,庭審焦點還在于,韓風要求上海市交通委公開的決策程序信息是否屬于政府信息。韓風認為,請求獲取信息,是針對已經發生的行政決策行為所產生的信息。上海國際商品拍賣有限公司作為受托方,已經連續多年為市交通委提供機動車號牌的拍賣服務,市交通委在選擇國拍行作為唯一拍賣機構時,相關的政府決策行為早已完成。根據《上海市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政府采購的方式一共有五種,分別是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被告委托國拍行提供拍牌服務,所履行的程序應當屬于五種方式的一種。 而市交通委工作人員現場表示,韓風的這種選擇性問句方式,屬于咨詢。韓風則認為,其請求獲取的信息不屬于咨詢。“因為該項信息已經存在,無需市交通委重新進行歸集整理,也不是針對尚未發生事項的詢問(例如,被告明年將采用何種方式選定拍賣機構?)。2016年6月,參與機動車號牌競拍的人數達到27萬人,機動車號牌拍賣行為,直接影響2400多萬在上海工作生活人民的切身利益,市交通委理應主動公開相關信息,而不是予以回避。” 韓風認為:“交通委委托國拍行的拍牌行為,決策過程和決策結果都屬于政府信息,當然國拍行成為唯一一家機構提供拍牌服務這樣的結果大家都知道了,但交通委遴選國拍行的決策程序,公眾享有知情權,謎底仍然沒有揭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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