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靜安交警指揮交通。圖片來源:新民晚報張龍拍攝 【新民晚報·新民網】《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上午提交市人大審議:四類交通違法行為將納入信用平臺 截至2015年底,申城機動車實際保有量達430多萬輛,各類非機動車總量突破1600萬輛,注冊機動車駕駛員650多萬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月處罰各類交通違法行為達100萬起以上。 1997年,《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實施后,于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作過三次修訂。面對新型道路交通違法形態不斷涌現,面對交通安全和交通擁堵的嚴峻形勢,道交條例修訂,勢在必行。 今天上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提交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審議。從嚴治亂,讓城市交通歸回秩序,是這部地方立法的鮮明價值取向。 “電子警察” 警不在法還在 維護交通秩序,警在法在,警不在法還在,要靠每個交通參與者的內心自覺,也要靠技術手段支撐。伴隨技術發展進步,俗稱“電子警察”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日益成為道路交通執法的主要手段。 2013年以來,本市以每年700套的速度加快建設“電子警察”。2015年,利用“電子警察”非現場執法共查處交通違法行為622.7萬余件,同比增加近30%。其中,針對高峰時段社會車輛違法占用公交專用道,采取公交車車載“電子警察”和固定式“電子警察”相結合的執法模式開展嚴管、嚴處。目前,全市公交專用車道“電子警察”已近300套。“十三五”期間,本市將繼續保持每年新增700套“電子警察”建設規模,不斷創新執法方式,嚴查機動車滯留路口、違法變道、違法停放,提升執法管理效能。 為此,修訂草案提出:“電子警察”記錄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無誤后,應當及時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向社會開放提供查詢,并通過郵寄等方式將處理通知送達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違法行為人、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應當自處理通知送達之日起15天內,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處理,公安機關認為違法事實清楚,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此外,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和駕駛人應當定期查詢違法記錄,如果已登記的通訊地址、電話等聯系方式發生變更,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天內向公安機關備案。 那么,“電子警察”的執法程序,應該如何設計,更有利于提高執法效能?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審議認為,“電子警察”的記錄與當事人知曉之間,存在一段時間差,為提高執法效能,保證執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建議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明確對“電子警察”記錄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除了通過郵寄等方式送達處理通知之外,還應當通過手機短信等形式,在第一時間“點對點”告知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同時,還有必要建立接受違法處理的信息催告、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聯系方式網上登記、變更和確認制度,以確保相關信息能夠及時準確送達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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