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向代某的兒子(左二)宣讀人身安全保護令 四川新聞網瀘州4月22日訊(周超文 記者 岳東)日前,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江寧“家事法庭”又開出了一張人身安全保護令,這是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瀘州法院開出的第二張人身安全保護令。 據了解,申請人身安全保護的是納溪區棉花坡鎮某村年逾古稀的村民代某,因不堪兒子家暴,向法院提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納溪法院江寧“家事法庭”法官經過調查走訪和代某出具的相關證明,認定其兒子確實存在實施暴力的事實,于是開出這份人身安全保護令,責令其兒子禁止繼續虐待父親,如有違反,輕則拘留罰款,重則將受到刑事制裁。 4月12日,73歲的納溪區棉花坡鎮村民代某在女兒的陪同下來到了納溪區法院江寧家事法庭反家暴中心,代某左手用繃帶纏住吊在胸前,左臉傷口縫針處用紗布進行了包扎。代某甲向納溪法院江寧法庭反家暴中心的法官哭訴,老伴去世后,他同兒子一起居住,兒子脾氣暴躁,經常為家庭瑣事辱罵毆打他,他身上的傷就是一天前打的。 原來,4月10日下午,代某與兒子因家庭瑣事又發生爭吵,兒子將代某的衣服及去世老伴的照片扔進河中,雙方的言語沖突升級為肢體沖突。代某被兒子重重推倒在地,導致左側尺骨莖突骨折、左面部皮膚裂傷。 面對脾氣暴躁打傷自己的兒子,代某生活在恐懼中,擔心自己隨時可能再遭到兒子的毆打。于是,4月12日,代某在女兒的陪同下向納溪區江寧女子法庭反家暴中心申請“人身保護令”,請求法院禁止兒子對他實施家庭暴力,并向法院提供了接(處)警登記表、診斷證明、傷情照片等材料。 承辦法官收到申請后,隨即向當地村社、派出所了解核實情況,核查相關證據,遂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兒子對父親代某實施家庭暴力,并于4月18日法院將人身安全保護令送達至申請人、被申請人、基層村干部、當地派出所。 同時,法官耐心細致地向代某的兒子宣傳《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和違反人身保護令的法律責任,代某的兒子當場表示,當時與父親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后,沒有控制好情緒,動手打傷了父親,現在感到非常后悔,并當著法官的面向父親賠禮道歉,承諾以后絕不再打罵父親,一定好好盡孝。面對認識到錯誤并誠懇道歉的兒子,代某也表示和兒子盡釋前嫌,不要求兒子賠償經濟損失。 盡管代某與兒子和解且不要求賠償,但承辦法官對代某兒子已同時進行訓誡,指出晚輩毆打長輩這種家暴行為為人不恥,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遭受家庭暴力的,《反家庭暴力法》都是給予特殊保護的。對家暴實施者,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如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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