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為一起白酒侵權案件畫上了句號,判處合肥盛本商貿有限公司賠償四川劍南春酒廠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據了解,合肥盛本公司在1號店、天貓、京東等網絡銷售平臺賣酒,存在銷售假冒劍南春白酒的行為。 [事件] “劍南春”向合肥企業索賠100萬 去年4月份,劍南春酒廠發現,合肥盛本公司在天貓網絡銷售平臺上開設了“盛本酒類專營店”,銷售假冒的“劍南春”白酒。之后,酒廠向天貓進行投訴,網店隨即被關閉。不過,去年九、十月份,劍南春酒廠又發現,合肥盛本公司在京東和1號店開店銷售“劍南春”白酒。于是,酒廠委托的代理律師先后從京東和1號店購買了4瓶“劍南春52度500ML”白酒。經酒廠工作人員的鑒定,4瓶白酒都是假冒商品。為此,劍南春酒廠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合肥盛本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100萬元經濟損失。 對于劍南春酒廠的巨額索賠,合肥盛本公司并不認可,辯稱不存在知假售假的情況,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數據] 網售“劍南春”金額達85萬元 合肥盛本公司稱,日常經營主要是直營,網上銷售不多。其中,1號店經營了20天左右,京東從2013年10月入駐后經營不是很好,且主要賣四特酒和代理紅酒,劍南春酒賣得很少;天貓經營了半年。 不過,酒廠出具的證據表明,合肥盛本公司在3個網店銷售的“劍南春”的總額達85萬元。其中,京東的銷售總量為1222件,銷售金額為42萬余元;1號店的銷售金額為3.5萬余元,天貓的銷售額40余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相關證據可以認定合肥盛本公司存在售假的行為。但是,劍南春酒廠也坦言,曾在合肥盛本公司的網店購買過正宗的劍南春白酒。因此,法院認為,在85萬元的銷售額中,無法確認有多少是侵權金額。 [結果] 上海法院判令合肥企業賠償20萬 合肥盛本公司是不是知假賣假?法院審理認為,2014年5月,合肥盛本公司在天貓的店鋪因劍南春酒廠投訴售假被關閉,但盛本公司沒有對銷售商品的真偽引起重視。之后,該公司又開設兩個店鋪,繼續銷售假冒商品,此舉表明合肥盛本公司對售假處于放任狀態。 浦東法院一審認為,合肥盛本公司銷售的被控侵權白酒是假冒商品,侵犯了“劍南春”商標的專用權,判決合肥盛本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劍南春酒廠20萬元。對此,合肥盛本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日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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