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平度市市民于明洲本來有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但今年10月份,這個家庭的“小天使”,只有1歲3個月大的女兒于珈玥被醫院診斷患有罕見的胰母細胞瘤,這個幸福的三口之家瞬間失去了往日的歡聲笑語。青島、濟南、北京,手術、化療,于明洲和妻子帶著孩子踏上了漫長的求醫路。但動輒數十萬的巨額醫療費用難住了他們,通過病友介紹,于明洲在一家名為“輕松籌”的微信平臺上發起了募捐,短短十天時間就成功募得了23萬元。在為他們高興的同時,有網友提出質疑,面對類似的情況,當地政府部門是否有相關救助渠道,不讓一個家庭“因病致貧”?這些網絡眾籌平臺是否有募捐的資質?募捐是否合法?記者進行了調查采訪。 11月25號,一條名為“懇求好心人救我得了腫瘤的女兒于珈玥”的微信,在眾多青島市民微信朋友圈中廣泛傳播。微信圖片上,躺在病床上的孩子身上插滿了各種醫療管具,讓人看了感到心疼。此外微信中還有孩子的醫學出生證明、診斷證明書、醫院床頭牌等多張圖片來證實求助的真實性。發這個求助帖的是青島平度市民于明洲。據于明洲介紹,今年10月份,只有1歲3個月大的女兒于珈玥被診斷患有胰母細胞瘤,由于當地醫院無法手術,他和妻子帶著孩子轉院到了北京兒童研究所,現在手術已經順利完成,但后期巨額化療費讓剛剛看到一絲希望的于明洲感到絕望:“現在在化療,已經轉院了,已經花了將近15萬了,現在化療剛開始,要在這里待半年,這個病怎么說呢,如果化療完了不復發的話就好了,沒法說這個東西。因為這個病太少了,才200多例,醫生說,沒法說這個東西。” 從于明洲無奈的嘆息聲中,能感受到他內心痛苦的糾結,手術成功了,他看到了孩子康復的希望,但巨額的化療費用卻像一座無形的大山壓在了他的心頭。為給孩子看病,他借遍了親戚朋友,為更好的照顧孩子,他和妻子都辭掉了工作,沒有了收入來源,讓這個家庭更是捉襟見肘。一個偶然的機會,于明洲得知可以通過網絡來發起募捐,抱著試試看的心態,11月25號經過簡單的操作,他把相關情況發上了這家名為“輕松籌”的微信平臺:“因為有很多病友全都通過這個來弄,得這個病兩口子全都辭職了,給孩子看病。微信的輕松籌還行吧,你的戶口單頁,醫院的診斷證明,還有出生證,要開很多證明上傳上去。有很多人幫助捐款。” 于明洲沒想到,他發起的23萬元捐款的目標只用了短短10天就實現了。記者進入到捐款界面,看到這條信息共被轉發了4400多次,3600多人次捐款奉獻了愛心,少的1元,多的上千元,捐款者留言表達祝福的同時,有人提出質疑,孩子沒有醫保嗎?當地民政部門不能救濟嗎? 于明洲說,他們家有醫保,但由于醫保報銷政策的限制,醫保作用非常有限:“有醫保,但出了省就能報30%,而且我們化療用的那些藥都報銷不了,最后能報20%就很不錯了。” 面對這樣的重大疾病,民政部門能否救濟呢?青島市民政局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像于珈玥這樣的情況,可以向當地紅十字會、慈善總會提出救助申請,不過救助金額不會太高,但民政部門可以面向社會為她發起募捐:“我們這邊主要走慈善總會,一般情況各個區市到各個區市申請,市慈善總會也會給予適當的救助,但是沒有具體標準,一般情況就是會上研究,根據家庭困難情況,給救助五千,一萬,最多救助一兩萬。但是可以給他發起捐款。” 記者了解到,于明洲募集的23萬善款提現時,支付寶或者銀聯的支付平臺還要收取善款的2%作為手續費。像輕松籌這樣的籌款平臺,是否有募捐資質?募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記者多次撥打該網站的服務熱線,但一直處于無法接通的狀態。 記者了解到,慈善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在11月30號剛剛結束,其中個人公開募捐是否受限?通過微博、微信募捐是否合法是最受關注的問題之一。按照草案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不符合公開募捐條件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自行開展公開募捐。青島市民政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面對網上網下各種各樣的公開募捐,法律并沒有規定監管部門:“慈善組織分兩種,一種公募資質的,可以面向全社會進行募捐,比方說現在的慈善總會、紅十字會,社會上民辦的獅子會;還有私募基金組織,募捐渠道比較狹窄,成立的時候可能就是限定的,只在什么范圍之內發起募捐,按照慈善法規定不能面向全社會發起募捐的。現在沒有監管部門,前段時間有人提過,好多街頭上自己發起募捐的,自己拉起橫幅就去募捐,但是我們沒有執法權,沒法去不讓他們捐。” 有學者指出,慈善法草案禁止不符合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公開募捐,主要是考慮到自然人開展網絡募捐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比如求助信息真偽難以辨別、募得善款性質如何界定、善款到了個人賬號后的歸屬等。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孫驍勇律師認為,按照法律規定,如果這些網絡平臺沒有相關資質,這種募捐行為就是違法的:“如果平臺本身不是國家發有牌照的慈善機構的話,這就是一種違法的行為。可能他本身的出發點是好的,可能最終錢款最終到了受捐助人手里,但是本身這個行為是不受我國法律保護的。” 近幾年已經出現多起個人自行通過網絡募捐而導致的捐贈人與受贈人產生糾紛的案例。有專家認為,個人借助網絡直接籌措資金屬于個人自助、自救行為,不屬于法律意義的募捐行為,草案對此類行為沒有限制。 孫驍勇律師表示,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一條同時規定,個人可以與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開展公開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管理。這項規定賦予了個人通過慈善組織獲得救助的權利,給類似需要募捐的群體留下了通道:“有一些社會群體他希望進行這樣的救助活動,他應該向有正規牌照的慈善機構,建立相應的合同或者關系,錢款最終要打到具有公募資格的機構當中,通過自己的渠道最終也能形成小小的私意最終轉到社會公益的狀態。”(記者王茂盛 王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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