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司改辦:建立防止司法干預的“防火墻”
2015-03-30 22:59:02??來源:中國長安網 責任編輯:王瓊 王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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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防止司法干預的“防火墻” 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制度保障 ——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就《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答記者問 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0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規定》。中央司改辦負責人就《規定》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請介紹一下出臺《規定》的背景和意義? 答:我國憲法、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和訴訟法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在實踐中,一些領導干部出于個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門利益,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機關發號施令,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不僅直接妨礙具體案件的依法公正處理,而且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破壞國家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 針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出臺這一《規定》,就是要建立防止司法干預的“防火墻”和“隔離帶”,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制度保障。推進這項改革,對于貫徹中央的改革要求,落實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排除外部對司法權行使的違法干預和影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制定《規定》的總體考慮是什么? 答:制定這個《規定》,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要解決問題。堅持問題導向,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劃定政策“紅線”,明確責任追究,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 二是要分清界限。這個界限就是:所有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都要記錄;屬于違法干預的,要進行通報;違法干預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責任。 三是要便于執行。既要規范記錄、通報、責任追究等各個環節的工作程序,又要明確各個部門的職責分工和協作配合,確保可執行、可操作,能夠真正落到實處。 三、《規定》主要建立了哪些制度? 答:《規定》共13條,雖然條文不多,但內容很豐富,主要建立了三項制度:一是司法機關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制度; 二是黨委政法委對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通報制度;三是紀檢監察機關對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以及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責任追究制度。這三項制度緊密銜接,前后呼應,是一個有機的整體。 四、關于記錄制度,《規定》作了哪些要求?記錄有沒有范圍限制? 答:在《規定》確立的制度體系中,記錄制度是前提,是基礎。在起草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的原則是,凡是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不管什么形式,都應當如實記錄,隨案入卷。因此,《規定》要求,對任何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都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這樣規定,一是可以防止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選擇性記錄,二是在案件出現問題時,可以倒查責任。 另外,針對實踐中有的領導干部不直接出面,打著組織的旗號,或者授意關系較密切的人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現象,《規定》還明確,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也應當進行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 五、怎樣保障司法人員能夠如實記錄?如果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是否承擔責任? 答:對這個問題,《規定》作了相應的制度設計,既強調對司法人員依法記錄的保護,也明確了不記錄、不如實記錄的責任追究。首先,《規定》明確,司法人員依法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干部不得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其次,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插手司法案件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法依紀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六、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的情況進行記錄后,應當怎么處理? 答:全面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情況,是為通報和責任追究打好基礎,這中間還需要有相應的程序銜接。對此,《規定》作了明確要求: 首先,司法機關應當每季度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必要時,可以立即報告。 其次,黨委政法委應當及時研究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報告當地黨委,同時抄送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領導干部屬于上級黨委或者其他黨組織管理的,應當向上級黨委報告或者向其他黨組織通報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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