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嚴禁立案前查扣財物 款項存入唯一合規賬戶
2015-03-08 16:15:22?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王瓊 孫靖 |
分享到:
|
記者昨日獲悉,最高檢察院近日印發實施《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工作,《規定》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 《規定》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凡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都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除、退還,并通知有關當事人。辦案部門應當將扣押物品交由案件管理部門專門保管、將扣押款項存入唯一合規賬戶,案管部門在接收涉案財物時應當審查辦案部門查封、扣押、凍結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 在訴訟過程中,對權屬明確的被害人合法財產,凡返還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應當依法及時返還。 《規定》明確規定,作出撤銷案件決定、不起訴決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后,應當在三十日以內對涉案財物作出處理。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三十日。對不需要追繳的涉案財物,依法予以返還;對需要追繳的,區分撤銷案件、不起訴和法院作出判決等不同情形,適用不同的程序上繳國庫。張宇 |
相關閱讀:
- [ 03-06]關于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意見的解析
- [ 03-06]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就《關于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答記者問
- [ 12-24]“提前判決”泄露了刑事訴訟潛規則
- [ 10-17]張根碩漏稅追繳數十億韓元 將不予刑事訴訟
- [ 08-27]日媒刊文丑化樸槿惠 韓國檢方將提起刑事訴訟
- [ 08-04]陳光中:刑事訴訟法研究的一個重要問題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心情版
更多>>視頻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