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廣州國企總經理張新華貪腐近4億元一審被判處死刑 新華網廣州12月10日電(記者毛一竹、詹奕嘉)被稱為“廣東第一貪”的白云農工商聯(lián)合公司原總經理張新華,10日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認定,張新華犯受賄罪、貪污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涉案金額總額近4億元。張新華當庭提出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6月至2013年5月,張新華在白云公司及其下屬公司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合作開發(fā)房產項目中,為相關單位、個人提供幫助,收受賄款共計5680萬元人民幣和730萬港元。 2003年后,張新華未經上級同意,私自成立廣田公司、新雨田公司,陸續(xù)通過虛設債務、低估資產、主動訴訟及和解、以物抵債等方式無償取得白云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的房產、地塊,進而通過出租、轉讓獲取的利潤以及股東集資方式,繼續(xù)侵吞白云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的房產、土地。根據評估,侵吞國有資產2.8億多元。 據專業(yè)機構評估,該案中被張新華違規(guī)處理的土地面積多達110萬平方米,相當于154個標準足球場那么大,建筑面積約55萬平方米,可追回的涉案資產市值近50億元。 此外,法院還查明,2010年至2011年,張新華還利用自己控制廣田公司、新雨田公司的職務便利,為江門一家公司受讓廣田公司的債權及相關地塊提供幫助,收受“好處費”超過3529萬港元和450萬元人民幣,被認定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判決書顯示,張新華因涉嫌嚴重的經濟犯罪被依法移送公訴機關處理,且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是自首。另外,張新華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在共同貪污犯罪中是貪污犯罪的犯意提起者,且負責組織、策劃、安排同案人非法占有巨額國有資產,應按照其所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廣州中院刑二庭庭長鄭允展說:“張新華等人貪污案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公訴機關指控的涉案總金額達到3.4億元,甚至一筆受賄都高達1000多萬元,直接挑戰(zhàn)公眾的心理底線。對于犯罪性質惡劣,危害后果大的職務犯罪案件,堅決從嚴懲處。” 10日當天,廣州兩級法院共對44宗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公開宣判。另一國企高管、中國華水水電開發(fā)總公司原副總經理林福全因挪用公款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也是該罪名規(guī)定的最高刑罰。此外,牽涉原廣州副市長曹鑒燎貪腐案的7名冼村村官全部獲刑。 “能夠使貪官恐懼、讓百姓信服,那才是成功的判決。”廣州中院刑副院長廖榮輝說,集中審判重大貪腐案有助于展現(xiàn)司法系統(tǒng)嚴格懲處職務犯罪的決心、力度和成效,讓貪腐行為成為“過街老鼠”,讓心有貪念者膽戰(zhàn)心驚、懸崖勒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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