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域公共政策公眾參與增強 但仍存官本位思想
2014-09-29 11:58:44?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林晨 陳瑜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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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縣級政府執行主體對公眾參與有抵觸看法。一方面認為政府需要應對公眾參與過程提出的各種問題,需要不斷與公民進行協商與溝通,時間、效率等執行成本勢必增加;另一方面縣域領導者認為公眾常常不能理解政策質量標準中包含的知識和常識,參與反而會降低政策質量。尤其是公眾參與目的一旦與政府政策目標存在偏差反而會增加執行風險。 再次,縣級政府對公眾參與政策執行的方式缺少創新。我們可以看到在政策執行中,縣級政府通過組織聽證、接受投訴、信息公開、向專家咨詢等形式為公眾參與提供了一定的渠道。但是這些公眾參與方式都具有單向性特征。而且公眾參與政策執行多是在一些執行的“微循環”中,如城市公園、廣場、綠地的修建,社區建設與發展等,而一些重大規劃和重大項目,公眾實際參與的范圍非常有限,大多是在形式上設定了公眾參與的環節,而在實際運行中表現為走過場,并不能發揮真正作用。我們曾在全國部分省份中的縣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的領導干部做過問卷調查,1065份有效問卷中,表示縣級政府在制定重大政策時會經常征求群眾的意見尚不足三成(29.9%),49.1%的人表示有時會征求群眾的意見,而有20.2%的受訪者表示很少會征求群眾的意見,即使征求也是形式,而0.8%表示根本不會。 公眾參與政策執行缺少制度性保障。公眾參與縣級政府公共政策執行的權利是受到我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所保護的。然而當法律在縣級政府層面,卻因為配套機制不健全限制了公眾參與政策執行的廣度和深度。具體說: 公眾參與政策執行缺乏明確的分工制度。當前,縣級政府吸納公眾參與政策執行多基于兩個目的,以獲取和傳導信息為目的的公眾參與,以及以增強公共政策認同和可接受性為目的的公眾參與。為此,現實中縣級政府多半采用公民調查、互聯網和電子政府、公民聽證會、專家咨詢委員會等形式。縣級政府與公民參與之間的互動只是初級和淺層次的,政策執行中政府與公民合作方式,在哪些層面以何種方式合作等沒有明確的制度安排。政府與公民合作的邊界在哪里,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公眾合作的法律責任如何認定等,還缺乏明確的制度安排。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會購買”。但目前對政府與社會組織的權利與義務、購買方式、購買流程、購買清單、評估機制以及罰則等均缺乏制度規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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