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麗水9月17日電(記者 胡豐盛 通訊員青法宣)17日,記者從浙江省青田縣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對青田建設銀行原客戶經理李紅芳職務侵占850萬元進行審理后,以職務侵占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處沒收財產10萬;并要求其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賠給建行青田縣支行851.128817萬元。 浙江省青田縣是中國知名僑鄉,青田人金先生為歐洲華僑,從事外貿生意,他從浙江省義烏市發貨,同時在國內結算貨款。2012年,金先生在青田建設銀行開設賬戶,從意大利將歐元匯至國內建行賬戶。由于金先生本人長期在國外,這些資金都匯往其親戚周某、季某、徐某開設的存折賬戶內,并將銀行存折放在青田建設銀行客戶經理李紅芳處,由李紅芳幫忙代理相關結匯、轉帳等業務。 2013年6月4日,金先生到銀行辦理歐元兌換業務用于支付貨款時,被銀行告知,相關賬戶內總計1275478歐元已被質押貸款為人民幣860萬元,已無法結匯,遂該案案發,之后李紅芳于2013年6月9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原來,2011年10月建行青田支行開展個人中高端客戶代理制度,設立委托代理業務管理中心后,專門為部分外匯業務量大的客戶進行了代理服務。建行經理李紅芳利用其持有的“員工代理證”,憑借其所保管的周某、季某、徐某賬戶存折及掌握的密碼,在不具有為客戶辦理存折質押貸款代理權的情況,多次將客戶的存折質押并以客戶的名義貸了款,將所貸得的款用于自己周轉。 2013年3月下旬,李紅芳以上述三存款戶名義并用存折質押貸款用于炒現貨,在2013年3月27日至2013年4月12日,將質押貸款490萬元投入到炒現貨并發生全部虧損。至案發,造成周某的質押貸款641.128817萬元、季某質押貸款140萬元、徐某質押貸款70萬元,上述三客戶存折質押貸款共計851.128817萬元未能歸還。 青田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紅芳作為建行青田支行的工作人員,利用自己職務便利開展的為客戶代理工作中,在不具有辦理客戶存折質押貸款代理權的情況,以客戶的名義并以客戶的存折質押貸款用于個人周轉及炒“現貨”,造成三存款戶與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及質押擔保合同關系并不能成立,本質上系以客戶的名義并以存折“質押”貸款的方式獲取建行青田支行的資金,并將大部分資金投入到高風險的證券市場,造成巨額資金不能歸還,應認定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故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處沒收財產10萬,并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賠給被害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縣支行851.128817萬元。(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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