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石湖龍股份公司3名“村官”因涉嫌職務侵占6萬元,引咎辭職后卻獲現任“村官”力挺,領取經濟補償金共計4.39萬元。而現任“村官”為其中一位“問題村官”的侄子。面對市民舉報的這件怪事,龍崗街道辦回應稱,給離任干部發補貼是歷來習俗,且表決程序合法,街道辦不宜過多干涉企業內部經營。 涉嫌職務侵占“村官”反獲經濟補償 舉報人稱“太離譜” 2013年3月,石湖龍公司原董事長曾漢文、原副董事長周新娣、原董事曾日平等人因涉嫌偽造26萬元終止合同套取6萬元現金被村民實名舉報。龍崗街道初步調查顯示,2012年,石湖龍股份公司提前終止一個5年的廠房租賃合同,通過銀行向租戶轉賬支付20萬元的賠償金,三人還違反相關規定提取現金6萬元,涉嫌職務侵占集體資產。 鑒于涉嫌經濟違規,2013年4月,曾漢文等3名村官向石湖龍公司股東代表大會提出“引咎辭職”,并經公司股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目前,曾漢文被取保候審,龍崗公安分局經偵大隊正準備將該案移送檢察院起訴。 舉報人鄭女士說,蹊蹺的是,2014年4月走馬上任的現任村官曾科平,次月便向離職的三人支付4萬余元的經濟補償金。而曾科平實為曾漢文的侄子。 “根據相關法律,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在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而原董事長涉嫌職務侵占,正在取保候審,他的侄子卻迫不及待給一個犯罪嫌疑人發補償金,太離譜!”鄭女士說。 “程序合法”發補償就合法?街道辦稱“不能過多干預企業經營” 針對市民的舉報,龍崗街道辦方面回應稱,股份合作公司對落選或棄選的原班子成員,按工作年限給予每滿一年補助一個月工資的待遇,是一直以來的慣例。石湖龍公司給上屆班子成員發放經濟補償金不違反現行規定。 “我們不應糾結錢該不該給,而應看給錢的程序是否合法,股東大會決議是否有效。”龍崗街道辦勞動管理辦公室仲裁員羅仟說,拋開勞動法討論此事,只要決議程序未違反公司章程,決策部門決定給錢無可厚非。 據了解,石湖龍公司曾為此兩次召開股東代表大會。該公司共有74名股東,第一次因到會人數不到一半作罷,第二次到會人數為21人,81.2%同意并簽字,石湖龍公司根據會議決議將補償金發放給三人。 曾科平說,按規定程序,出席股東大會的代表達不到半數時,可延期10天舉行,第二次大會出席代表如果仍未過半,視為已達法定數額,大會通過的決議即為有效。因此公司作出的補助決議合法有效。 “我們不能什么都管,對主要班子福利這塊干涉過多的話,有過度干預企業內部經營的嫌疑。”龍崗街道辦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說。 社區股份公司家族習氣重 推治理現代化防“蒼蠅”滋生 “石湖龍的案例實質上就是自己人給自己人謀福利,而不顧其他小股東的權益,”北京大學社會學教授夏學鑾說,社區股份合作公司類似一個家族企業,裙帶關系很容易大行其道,單純用股東大會的“程序正義”去保證整個實體運行的廉潔性遠遠不夠。 夏學鑾表示,股份公司的改革需要政府主動推進,但凡涉及到權力的事項,都應該向監管部門事前報批,這方面需要具體的清單或量化的指標來強制性規定。 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宋策也認為,“以慣例和習俗為發錢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必須有勞動法、公司章程等規定,一毫一厘都是全體股東的權益,如果村官巧立名目或利用章程破綻給關系人隨意發錢的風氣蔓延,損害的將是公司和股東的權益。”(記者 彭勇、馮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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