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國企高管薪酬應參照較高層級公務員
2014-08-21 08:08:06? ?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林晨 李艷 |
分享到:
|
據此,我國國企老總的薪酬水平和結構特征應是:體面薪酬、綜合激勵、公平標桿。所謂“體面薪酬”是,國企老總的薪酬應能體現其社會地位,保證其本人和家庭可以享有衣食無憂的生活,使其能夠無后顧之憂地專心經營企業。所謂“綜合激勵”是,國家對國企老總的激勵不僅體現在經濟報酬上,還體現在獎勵貢獻、長期保障和給予更大職業發展空間上。所謂“公平標桿”是,國企老總薪酬體系應體現國家對于“收入公平”的意愿。 公務員和國企負責人的工資,是國家可以直接調控的領域,薪酬制度直觀顯示公權力對于什么是“公平工資”的理解。可以說,這是國家向社會展示的收入分配公平性的導向性樣板,是國家意志的直接表現之一。如果在這方面無法充分展示出分配公平,怎么能期望實現全社會的收入分配公平? 因此,國企老總工資水平不應以私營企業尤其是國外私營企業為參照,而應以較高層級國家公務員薪酬水平為參照,必須體現其所有者國家的意志,這是國企對促進社會公平所承擔的責任和貢獻。當然,有些高度競爭性的國企老總薪酬可以實行高度市場化的薪酬機制,但典型的國企尤其是央企老總,即使同國家行政級別脫鉤,也需要實行國家認定的國家雇員級別制度。 這樣,我們就可以大體回答國企老總究竟該拿多少錢的問題了。如果是國家雇員,那么,原則上以較高級別的國家公務員薪酬為基本參照,加上體現經營業績和風險報酬的激勵性報酬,優秀的、創造了突出業績的國企老總還可以拿到比國家公務員更高的報酬。如果是企業雇員,那么,其薪酬同企業效益直接掛鉤,可以拿到與非國有企業同類高管收入水平相當的報酬。(金碚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 |
相關閱讀:
- [ 08-20]國企高管薪酬改革進入深水區 制度“糾偏”需推進
- [ 07-03]十八大以來“落馬”國企高管逾50人
- [ 05-23]國企高管貪腐屢禁不止:缺乏有效制約 造假處罰輕
- [ 04-18]今年以來已有十余位國企高管“落馬”
- [ 03-13]代表委員呼吁約束國企高管薪酬 完善工資制度
- [ 01-29]國企高管頻頻跳槽背后:民企高薪并不一定是動因
- [ 01-04]貪污受賄五年來穩居國企高管“落馬”首因 最高占八成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