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部委規避集采問題突出 上半年涉及資金近5億
2014-07-17 08:31:40??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陳瑋 陳瑜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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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中標結果是規避集采最大誘因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王叢虎認為,采購人更愿意選擇社會中介的原因很簡單,是更容易實現對招標項目的控制,選擇自己“中意”的供應商,在這種情況下不少采購人更樂意將政府采購項目委托給具有政府采購代理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來辦理。久而久之,政府采購規模雖然在快速增大,但由集中采購機構來完成的比例卻增長緩慢,還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倒退的趨勢。有些地方,一個市就有二三百家社會代理機構,爭搶政府采購這個市場,導致當地集采機構成為擺設“應采盡采”成為一句空話。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評審處處長高志剛認為:“同樣一個項目,交給社會代理機構和交給集采機構性質是完全不同的,集采機構還起著監督制衡的作用,這是社會代理機構無法實現的。” 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認為“把政府采購工作交給中介機構來做,問題會很多,政府采購的質量也難保證。集中采購由政府來主導是主體方向。將大量集采項目委托給中介機構,權力尋租空間太大了。” 政府采購專家、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谷遼海認為,雖然《政府采購法》將集中采購機構也定義為采購代理機構,但作為非營利性質的事業法人,集中采購機構和“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具有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是有本質區別的。招標公司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對采購人言聽計從,即使其中有“貓膩”也會照辦。而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更加規范,有著更為嚴格的監督檢查,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購人難以控制中標結果。因此,不少采購人更愿意委托招標公司,來達到控制招標結果的目的。同時,《政府采購法》雖然規定納入集采目錄的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代理機構,但對這種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而自行委托其他代理機構行為應當承擔什么法律后果沒有相關規定,也就無從處罰。 長期監管缺失導致規避行為明目張膽 業內專家表示,政府集中采購代理業務遭到“分搶”可以說是困擾政府采購管理和執行機構的一個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有專家對這種現象表示無奈:“這個問題很難解決,長期以來的監管缺失造成了目前的局面。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即使是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采購人要找中介代理機構基本不會被追究責任。此外,也沒有中介代理機構因此被追究責任。沒有人為此承擔責任,也就聽之任之。采購人能靠這種手段選擇自己偏好的供應商,中介代理機構能獲得項目和收入,形成了一個利益鏈條。現在很多地方的集采機構項目比一般代理機構還要少,政府采購規模如何擴大?” “目前來看,投標供應商是最直接的監督隊伍,在投標時和中標結果發布后,對這種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的行為都可以通過正當渠道提出質疑。”谷遼海表示。 高志剛認為,目前監督規避集采的行為主要手段是通過審計,但審計有滯后性。財政部門應該加大檢查力度,社會各界發現情況也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及早制止違法違規行為。 王叢虎認為“目前這種應當納入集中采購而自行采購的行為十分普遍,甚至可以說是明目張膽,這嚴重影響了政府采購市場的規范性,也影響了集采規模的擴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各級財政部門應該積極行動,針對這種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加強監管力度,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而不是有投訴才處理。在執法人員較少、無法將檢查常態化的情況下,可以在支付環節使用電子化手段進行審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予支付,以有效手段來減少這些違反《政府采購法》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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