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5月13日電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去年10月,顧春芳因非法集資,被蘇州中院以集資詐騙和合同詐騙等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宣判后顧春芳不服,以一審法院認定其構成集資詐騙罪定性不當,認定其集資詐騙數額有誤為由提出上訴。日前,江蘇高院終審維持并核準了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判決。據悉,顧春芳非法集資案裁判文書已經全文上網公開。 蘇州中院一審查明,顧春芳于2008年至2012年3月間,在背負巨額債務、明知無法償還的情況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偽造虛假證明文件以及指使他人冒充高干子弟等手段,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約17.7億元;至案發時,尚有人民幣約4.6億元不能歸還,數額特別巨大。 2013年10月,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抽逃出資罪,數罪并罰,對顧春芳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初審判決之后,顧春芳不服,以一審法院認定其構成集資詐騙罪定性不當,認定其集資詐騙數額有誤為由,向江蘇省高院提出上訴。 江蘇省高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顧春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另外,上訴人顧春芳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犯有合同詐騙等罪。不過鑒于顧春芳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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