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規范減刑假釋 嚴懲以權花錢“贖身”
2014-02-25 06:54? 彭 波?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陳瑋 黃曉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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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閱讀】 按照指導意見,即使職務犯罪、金融類犯罪以及涉黑犯罪等三類罪犯具備所有條件,無期徒刑罪犯予以最高額度的減刑(實踐中一般不可能這樣),其最短刑期將比之前規定的增加4年,最低也不會少于17年,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最短刑期則增加了5年,最低也不會少于22年 春節前,銷聲匿跡數年的原廣東健力寶集團董事長、總裁張海再次成為新聞熱點。2007年一審被判15年有期徒刑的張海,通過賄賂監獄管理人員、偽造立功材料等手段,先后獲得一次改判、兩次減刑,縮短刑期9年1個月28天,2011年1月出獄,隨即逃往海外。事后,檢察機關對與張海違法減刑系列案有關的共24人進行了立案調查。 這是一起典型的執法司法腐敗案件。針對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徇私舞弊、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中央政法委日前出臺關于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在現行法律規定的框架下,提出從嚴把握實體條件、完善程序規定、強化責任追究等明確要求。 中央政法委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指導意見的出臺有助于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對堵塞滋生司法腐敗的“漏洞”,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有著重要的意義。 實際執行刑期相對延長 以往,以權“贖身”、花錢“買刑”的案例多發生在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犯罪的罪犯身上。因此,指導意見在全面規范的同時,突出強調了對職務犯罪、金融類犯罪以及涉黑犯罪等三類犯罪的規范要求。 按照刑法的規定,“確有悔改”和“立功”表現是獲得減刑、假釋的關鍵條件。指導意見對此作出更詳細、更嚴格的規定,明確要求對“確有悔改”的認定除了必須具備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考察其是否通過主動退贓、積極協助追繳贓款贓物、主動賠償損失等措施,積極消除犯罪行為的社會影響。對于以“技術革新”和“其他貢獻”為由的立功表現,意見要求必須是罪犯獨立完成,并且經過省級或者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減刑快、間隔短是所有違規減刑案例的共同特征。此次指導意見要求必須從嚴把握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按照意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2年后方可開始減刑,且一次減刑不得超過1年,兩次減刑應間隔1年至1年6個月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以及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3年后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得超過1年,兩次減刑應當間隔2年以上。照此推算,一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即使按照規定予以最高額度的減刑(實踐中一般不可能這樣),其最短刑期將由原來的13年增加4年,至17年,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最短刑期則增加了5年,最低也不會少于22年。 此外,對于適用保外就醫的罪犯,指導意見除要求從嚴把握疾病范圍和條件外,還明確規定不積極配合治療的,或者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的,一律不得保外就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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