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話內容不再被看守所監聽 我省出臺新規,律師執業“三難”有望破題 今后辯護律師會見當事人時 談話內容不再被看守所監聽 我省出臺新規,律師執業“三難”有望破題 □通訊員 李爽 本報記者 陳洋根 新刑訴法首次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權,并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享有的權利,但現實中,律師執業“三難”(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在國內一些地方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律師代理案件要通過“死磕”的方式,才能爭取到法律規定的執業權利。今后,這種現象在浙江將會盡量避免。 近日,浙江省公安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司法廳聯合下發《關于刑事訴訟中充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是繼《辦理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案件暫行規定》、《關于積極開展庭前會議工作的通知》后,我省政法部門聯合制定出臺的又一項貫徹落實新刑訴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規范刑事訴訟活動的規范性文件。 看守所不能獲悉會見談話內容 《規定》以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律師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為制定依據,從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享有的權利、發揮律師重要作用、規范律師執業行為出發,結合我省刑事訴訟工作實際制定而成。 比如,一些地方的看守所,以律師會見室滿員為由,拒絕安排律師會見。有的地方律師會見時,偵查人員在場監聽。 浙江新規明確,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在看守所內的律師會見室進行。 看守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適量的律師會見室,并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確保律師能按時會見。 在律師會見室被占用的情況下,經律師要求,看守所可以安排在審訊室進行會見,并關閉監聽設備。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為保證人員和場所安全,看守所可以通過實地外圍巡查或者視頻檢查等方式,進行安全監控,但以不能獲悉會見談話內容為限。 《規定》還明確,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次數和時間應當充分保障。會見一般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特殊情況下需要在非工作時間進行會見的,由看守所審查決定。 切實解決律師執業“三難”問題 新規進一步明確了辯護律師的職責,明確了刑事案件辦案機關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不得阻礙和限制辯護律師依法行使知情權、會見權、閱卷權、調查權、發言權的責任; 明確了檢察機關對律師權利落實和保障的監督責任; 明確了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對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維權、查處的責任,是今后一個時期指導我省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活動的重要依據。 《規定》根據新刑事訴訟法、律師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和精神,對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委托、會見與通信、閱卷、調查取證、參與辯護、申訴控告等執業行為中的權利和義務進行細化和落實,特別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指定人員代為聯系辯護律師制度、實習律師參與辦案制度、同步錄音錄像查閱與非法證據排除制度、重要刑事程序告知律師制度等上位法律、法規尚未明確或缺乏操作細則的情形,首次以制度的形式進行完善,從而使新刑訴法的相關規定具備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 省司法廳有關人士表示,《規定》的實施,既是我省政法部門貫徹落實新刑事訴訟法、完善防范冤假錯案制度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省司法廳加強和改進律師工作,切實解決律師執業“三難”問題的一項實效工作,在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推動律師事業發展等方面將發揮積極作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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