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冤案賠償由國家支付 蒙冤叔侄索賠無依據
www.fjnet.cn?2013-05-06 09:16? ?來源:人民日報 我來說兩句
國家賠償有嚴格標準 專家建議通過司法判例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標準 國家賠償的標準是什么?針對這一問題,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說:“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對賠償標準作了明確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而不是以受害人受害前的實際收入作為計算依據。就此看來,如果兩起案件是今年改判無罪的,每日賠償就要以上一年即2012年我國職工日平均工資為160元左右計算。如果造成了身體傷害,還應當獲得醫療費、護理費,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也是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2012年,國家賠償法修改時,增加了“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規定,這被看作是一大進步。姜明安說:“精神損害撫慰金怎么賠,目前尚缺乏標準,但是可以參考民事案件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的情況。”姜明安建議通過司法判例,確定此項標準,以避免媒體關注多的案件就賠償多,媒體關注少的案件就賠償少的不公平做法。 針對張高平叔侄提出的“一次性購買養老保險、醫療保險15年”、“老母10年贍養醫療費、未成年女兒撫養費”等,姜明安認為,這些請求在國家賠償法上沒有明確的依據,如贍養費、撫養費,只針對受害人死亡或者殘疾的情況。 只賠直接損失不合理 專家表示,我國國家賠償制度還有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我國國家賠償法1994年制定,經過了兩次修改,對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兩位專家表示,我國國家賠償制度還有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胡錦光說:“就這兩起案件而言,國家賠償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目前只賠償直接損失,對于‘可得利益’所受到的侵害,國家并不承擔賠償責任。”胡錦光說,張高平叔侄提出的“張高平為運輸個體戶,當時每月凈收入3萬元(有據可查),要求補償280萬元”就屬于“可得利益”。 姜明安也表示,對于企業而言,因行政機關違法做出的“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決定所造成的損失,目前只賠償如水電費等經常性費用開支,而對企業因關門停產造成的利潤損失,不予賠償,“這是不合理的”。姜明安說,企業可能盈利也可能虧損,如何賠償,確實存在難題,但是,完全可以參考該企業近三年的平均利潤確定賠償金額。 此外,姜明安認為,國家賠償法對行政機關不作為造成的損害如何賠償沒有做出規定。他舉例說,在三鹿奶粉事件和山西黑煤窯事件中,存在監管機關監管不力的問題,但是法律沒有規定這些機關承擔賠償責任。事實上,由于缺乏法律規定,當地政府部門為了事件的解決,也花了不少錢。而這類事件中,首先應該償付的是直接致害的企業,政府只承擔補充責任,當企業賠償不足時,再由政府來兜底。記者 徐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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