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關于實行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差別化政策的通知
2013-04-07 21:11?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陳穎 陳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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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限定借款申請人的月還款額 (一)借款申請人月還款額在不低于貸款月最低還款額的基礎上,原則上應不低于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二)借款申請人人均月收入超過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含)以上的,其月還款額原則上應不低于其月收入的50%。 (三)借款申請人在借款期間出現收入降低、生活困難等情況,經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后可以下調月還款額,但不得低于貸款月最低還款額。 五、調整借款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要求 借款申請人原則上申請貸款前12個月應足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申請貸款時處于繳存狀態。購買政府部門審批的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請人,原則上應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12個月(含)以上,申請貸款前6個月應足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申請貸款時處于繳存狀態。 六、加大住房公積金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 繳存職工有違規提取、提供虛假材料等違反住房公積金政策的行為,不享受貸款額度上浮等差別化優惠政策。繳存職工個人住房貸款存在嚴重違約記錄的,視情節輕重下調其貸款最高額度或拒絕受理其貸款申請。 對于單位或職工采取偽造材料、弄虛作假等方式騙取貸款,或貸款后無故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貸款存續期間發生違約,經多次催收仍處于違約狀態且無正當理由的,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采取取消貸款資格、提前收回貸款等處罰措施,并將不良行為記入相關信用記錄中。 七、執行時間 自2013年4月8日起,借款申請人所購住房通過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地產交易系統完成網上簽約的,其貸款業務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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