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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律師朱列玉建議,“貪10萬元判十年”可改為“貪10萬元判一年”。此語一出,立即引起了極大爭議。反腐專家、中央黨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接受媒體采訪時,在批評“貪10萬元判一年”建議的同時,又提出“受賄罪的標準應定為200元”的建議。
十八大以后,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對反腐倡廉高度重視,提出要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新形勢下,對貪腐犯罪的量刑標準應當如何設計?治標和治本,大貪和小貪,在當前抓哪個更為迫切、更為緊要?帶著這些問題,記者進行了調查采訪。
要在嚴懲上多動腦筋
“從1997年現行刑法制定以來,我國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經發生巨大變化,有必要對量刑的數字化標準作出相應調整。”朱列玉代表建議,應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實際情況,對貪污受賄量刑標準進行修改。
朱列玉的議案分析說,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從1997年的5160元增長至2011年的21810元,農民人均純收入也由2090元增長至6977元,實際分別增長了3.23倍和2.34倍。但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仍按照1997年刑法的“貪污十萬元以上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量刑。
“1997年刑法規定的‘十萬元’基數相當于當時農民年收入的近50倍,相當于城鎮居民年收入的近20倍。從購買力角度考慮,現在的‘十萬元’大致相當于1997年的‘一萬元’。”因此,他建議將刑法中關于個人貪污受賄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改為個人貪污受賄十萬元以上的,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朱列玉代表的觀點經媒體報道后,立即引來眾多網友的質疑。梳理網上的觀點不難發現,大部分網友認為應結合新形勢給出更為嚴苛的量刑標準。“懲治力度豈能用反比例!貪污腐敗猶如猛虎,一旦放虎歸山,回頭必狠狠咬你一口!”更有網友這樣表示:“對腐敗絕不能手軟,更不能用經濟增長與刑法年限的反比來計算腐敗受懲的時間,應該用正比例來算,1997年貪污十萬元判十年,到如今經濟增長3.23倍,那么貪污10萬元就該判至少三十年!看那些還存在僥幸心理者敢越雷池一步!”
林喆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批評“貪官判刑十年變一年”的建議,同時也提出“受賄罪的標準應定為200元”的建議。
這其實體現了一種觀念:貨幣可能貶值,但對貪腐的懲處力度不能貶值。林喆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反腐必須零容忍,沾腐的錢,一塊錢都不應該收!“哪能越來越放寬呢,如果再放寬只判一年有期徒刑,對于腐敗你到底是嚴懲還是寬待?”
“為什么不在嚴懲上多動腦筋?”她表示,“現在有人在如何赦免貪官,如何從輕懲治貪官上動那么大的腦筋,我覺得很奇怪,而且我不能容忍。”
定罪和量刑不完全是一回事
“‘貪污受賄十萬元判處一年有期徒刑’講的是一個量刑的問題,林喆教授所說的‘受賄罪標準應定為200元’講的是一個定罪的問題。”對此觀點,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羅猛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雖然都是就貪污說,但這兩個觀點單獨拿出來說都不夠科學。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在給被告人量刑時,除了貪污受賄的金額,還有其他情節要考量。如犯罪情節,被告人的認罪態度、退贓情況,其他立功自首的情節等。“很多因素都是最后量刑需要考慮的依據,不能用一個單獨的數據說貪10萬元抵一年。”羅猛說。
目前,我國刑法關于貪污賄賂的定罪起點是5000元,受訪專家認為,這個標準符合中國當前現狀。“現實中,因為每個地方的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各地在具體執行這個標準時會有一個適當的調整。”羅猛表示。
由于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腐敗呈高發多發的態勢。受訪專家指出,起刑點一旦提高,犯罪的成本降低,打擊犯罪的力度就會受到影響,相應地就會帶來能不能很好地控制犯罪的問題。但是,對“貪腐200元就入罪”的觀點,羅猛也表示不贊同:“對腐敗我們是要零容忍,但對所有的貪腐行為是不是都要以犯罪予以處罰呢?這個不能一概而論。”
“試想,如果一個人貪污了200元,我們就對他立案偵查起訴,最后還要服刑,這樣既浪費司法資源,也不利于訴訟效率的提高。”羅猛表示,對貪腐數額比較小的,還要給他們留出回歸社會的路,但是可以適用黨紀政紀處理,把他從公務員隊伍中清除出去。
在采訪中,多位受訪專家都表示,犯罪標準的科學合理設計非常關鍵。它有一個科學的計算標準,不是想高就高、想低就低的。
大貪小貪都是貪
林喆的觀點經媒體報道后,很多人發來短信表示支持。林喆告訴記者,有個朋友給她發來短信,這樣寫道:“支持零容忍!對貪腐官員就該嚴懲。”
貪污受賄侵犯的是公民的財產權利和整體利益,以及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誠信和國家的公信,危害性巨大。“不能因他(貪腐官員)是級別高的大官就放過,也不能因為他(貪腐官員)是沒貪多少的小官就不去查處。大貪小貪都是貪官,都要嚴查。”林喆說。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廉政公署前專員羅范淑芬表示,在香港,貪腐100元也好,1元也好,相關部門的人都會對這種不當行為去作出處理。
在實踐中,對貪腐零容忍是國際慣例。《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就貫徹了世界各國對腐敗的不容忍態度,十分顯著地體現了懲治犯罪的嚴厲性特點。“如在香港,貪污賄賂罪并不以數額為依據,處罰的是行為而不是數額,目的是使每一次惡劣行徑都受到法律的懲處。”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聶資魯表示。
“腐敗案件不分大小,對我們國家體制的腐蝕程度、影響都是同樣存在的。”聶資魯向記者表示,“在設計量刑標準時,要貫徹科學發展觀,做到量刑平衡、一視同仁;嚴格依法判處刑罰,決不以罰代刑。但同時可以依法充分適用財產刑,不讓職務犯罪分子在經濟上占便宜,做到罰當其罪,該重則重,該輕則輕。”
“大案是打擊重點,小案也要認真查處。但在司法實踐中,這兩種犯罪的具體打擊方式是有區別的。”羅猛表示,“因為大案要案的級別高、數額大,相對于小貪,影響度要大一些,腐蝕度要大一些,當然要重點打擊,加大處罰力度。而一些貪腐金額小的案件有時會作出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分流,如作出不起訴決定、不作為犯罪處理、從輕判決等。”羅猛表示,這是處理過程中處理方式的改變,并不意味著我們放任了犯罪。
“蒼蠅”不拍終成“猛虎”。受訪專家表示,“蒼蠅”的肆虐,對國家和社會的蠶食不亞于老虎般的鯨吞。只打“老虎”不打“蒼蠅”的做法會造成小腐敗不斷變大。所以,反腐既要打“老虎”,又要打“蒼蠅”,讓“老虎”和“蒼蠅”無處藏身。真正做到讓老百姓滿意,讓老百姓放心。
不能“同案不同判”
中國的改革已進入深水區,中國已進入發展的新時期,如何加大反腐力度,提高反腐的成效?
“目前,在查處職務犯罪的過程中,量刑以及從輕處罰上的標準比較模糊,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普遍存在,輕刑化的傾向十分明顯,損害了法律的統一和尊嚴。”3月12日,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檢察院檢察長薛江武提出建議,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涉及職務犯罪的刑法量刑標準應進一步細化。
“按照目前我國《刑法》對職務犯罪的處罰規定,貪污10萬元以上就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量刑幅度過于籠統。”薛江武說,如此寬泛的量刑尺度使職務犯罪中出現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因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尺度中仍有多個刑期需要細化和界定。
薛江武還認為,自首、立功、退贓等從輕處罰情節認定的標準也非常的寬泛。目前,職務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退贓等情節都可以獲得從輕處罰,但這些情節帶來的從輕處罰到底要“輕”多少,沒有得到規范。這就會造成各級檢察院、法院在辦理案件中自由裁量權過大。
薛江武建議“兩高”要充分調研,加強法律溝通方面的適應協調,及時出臺有關的司法解釋,對職務犯罪的量刑進一步規范,保證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據羅范淑芬代表介紹,香港廉政公署的人事、財政完全獨立,不屬于公務員序列,只對行政長官負責,“行政長官沒辦法干預執法,因為媒體時時刻刻都在盯著他。”在羅范淑芬看來,一線的執法人員同樣沒有機會徇私枉法。
記者了解到,官員貪污受賄和盜竊是同一性質的犯罪,在國外大多用同一罪名——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罪。對于這一罪行,國外對官員的刑罰一向嚴于百姓。
比如,在法國,犯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罪,同一涉案數額,對官員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高出40%到1倍,對司法人員的量刑要高出2至3倍。“普通百姓偷盜5000元被判處二年有期徒刑,官員貪污受賄5000元就要被判處四年有期徒刑,從事司法工作的公職人員貪污受賄5000元就要被判處八年有期徒刑。”聶資魯說,同樣性質的犯罪,對官員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翻了一番,對司法人員的量刑在官員的基礎上再翻了一番。
結語
通觀記者的采訪,有兩點當作結語:
一是對職務犯罪量刑處罰應有科學的法定設計;罪與非罪、罪大罪小、刑高刑低,直至黨紀政紀的充分運用,都應從嚴懲貪污腐敗犯罪的大局考量。
二是從貪污腐敗行為性質的定性來看,沾腐的錢,100萬元是腐敗,10萬元是腐敗,1萬元是腐敗,1分錢也是腐敗——只有樹立如此理念,全社會才能不放縱腐敗行為,才能遏制小貪變大貪的衍生路徑,才是真正地對腐敗行為的“零容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