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基層醫療機構一般診療費原則10元左右
2013-02-20 16:46? ?來源:中國政府網 責任編輯:黃曉夏 黃曉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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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 國辦發〔2013〕14號 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是“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點,是實現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目標的重要基礎。醫改實施三年多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全面推進,初步建立了基本藥物制度,構建了維護公益性、調動積極性、保障可持續的基層運行新機制。為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醫改成果,現就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著力解決基層醫改面臨的新問題,不斷完善政策體系,健全長效機制;鞏固基本藥物制度,深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體制、補償機制、藥品供應、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綜合改革;完善績效考核辦法,創新監管方式,強化監督管理;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不斷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筑牢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底。 二、完善基本藥物采購和配送 (一)穩固基本藥物集中采購機制。全面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6號),堅持以省(區、市)為單位網上集中采購,落實招采合一、量價掛鉤、雙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監控等制度。對經多次采購價格基本穩定的基本藥物試行國家統一定價;對獨家品種試行國家統一定價,也可探索以省(區、市)為單位,根據采購數量、區域配送條件等,直接與生產企業議定采購數量和采購價格;對少數基層必需但用量小、市場供應短缺的基本藥物,采取招標定點生產等方式確保供應。 基本藥物采購遵循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原則。進一步完善“雙信封”評價辦法。在經濟技術標評審中,對藥品質量、生產企業的服務和信譽等進行全面審查,將企業通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版)》(GMP)認證作為質量評價的重要指標;在商務標評審中,對競標價格明顯偏低的藥品進行綜合評估,避免惡性競爭。優先采購達到國際水平的仿制藥,激勵企業提高基本藥物質量。 (二)保障基本藥物供應配送和資金支付。基本藥物配送原則上由中標生產企業自行委托藥品批發企業配送或直接配送。要做好偏遠、交通不便地區的藥品配送服務。充分發揮郵政等物流行業服務網絡覆蓋面廣的優勢,支持其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參與藥品配送。基本藥物采購機構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貨款統一支付,鼓勵通過設立省級基本藥物采購周轉資金等方式優化支付流程,確保貨款及時足額支付。省級衛生部門負責監督基本藥物貨款支付情況,嚴厲查處拖延付款行為,并向社會公布。 (三)定期調整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藥并重的原則,結合實際使用情況遴選調整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保持合理數量,優化品種結構。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原則上每三年調整一次。省級人民政府統一增補本省(區、市)目錄外藥品品種,增補品種嚴格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各項政策。要從嚴控制增補數量,不得將權限下放到市(地)、縣(市、區)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增補品種時,要充分考慮基層常見病、慢性病用藥與當地公立醫院用藥的銜接問題。 (四)嚴格執行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對在采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蓄意抬高價格或惡意競價、不按合同規定及時配送或供應質量不達標藥品,以及向采購機構、醫療機構或個人進行賄賂或變相賄賂的企業,一律記錄在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查處結果。對于違反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查處的企業,兩年內不得參與藥品招標采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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