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3日電 據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站消息,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21年12月23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曾春亮執行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 2020年1月11日,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和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曾春亮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復核,裁定同意原審判決,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原審判決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核準對曾春亮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安排罪犯曾春亮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利。 |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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