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長春11月18日電(記者高楠)11月17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吉林省能源局原局長羅亦非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對被告人羅亦非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12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羅亦非在擔任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吉林省能源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獲得光伏發電建設項目指標、工作調轉、成立機構、職務提拔和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00.6547萬元。 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羅亦非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羅亦非能夠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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