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稽查局根據稅收大數據及相關涉稅線索,依法查處深圳金斯達應用材料有限公司違規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偷稅案件。經查,該公司通過在研發費用中虛列黃金材料支出等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違規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少繳企業所得稅1621.16萬元,同時該公司還存在其他少繳稅款行為。針對其違法事實,稽查部門依法作出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3618.15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
8000余萬元的黃金投入研發后“不知去向”
前期,深圳市稅務局稽查局通過稅收大數據分析發現,深圳金斯達應用材料有限公司研發投入巨大,遠超同行業正常水平。對此疑點線索,檢查人員比對了企業申報數據、財務資料、進銷存數據等,發現該公司在檢查所屬期內“研發費用——直接材料”科目中有列支金額8000余萬元的黃金投入,既沒有對應的成品產出,也沒有相應的廢料回收等記錄。
針對上述疑點,檢查人員初次約談了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但其辯解稱8000余萬元黃金因提純原因已損耗。
“黃金因提純損耗”的主張不攻自破
根據企業提供的賬簿和發票,檢查人員發現有兩家黃金提純機構曾在三個年份內先后為該公司提供黃金提純服務。為查證該公司黃金研發提純損耗情況,檢查人員依法向這兩家機構分別開具并送達《稅務協助檢查通知書》。
從兩家提純機構的反饋情況來看,第一家機構曾收到該公司金料提純加工折足重量為130余萬克,經過加工提純后基本無損耗,返回該公司大體等重的黃金,共收取提純工費(含損耗)517313元;另一家機構曾收到該公司黃金料30余萬克,經過加工提純后,返回該公司大體等重的黃金,收取提純工費(含損耗)171760元。
這兩家機構的提純反饋基本印證了檢查人員的判斷,即黃金的提純損耗低,與企業聲稱的巨額黃金損耗明顯不符。
公司報表既然顯示黃金產生這么多損耗,過程中應該“有跡可循”,企業是否有相關佐證材料?但檢查人員在該公司提供的研發項目相關資料和賬簿憑證中,并未找到企業研發成品、研發廢料的相關記錄。同時,企業也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該公司主張的大量黃金提純損耗根本無法自圓其說。
證據鏈條揭開偷稅“面紗”
黃金損耗的理由“站不住腳”,那這么多黃金是否是“真金白銀”的投入呢?
經過對該公司30余個研發項目逐一分析,檢查人員發現該公司有多個項目存在用金疑點,部分項目在研發過程中未有使用黃金的流程。同時,結合第三方鑒定機構出具的項目鑒定結果,稽查局最終查實該公司有17個研發項目存在虛列黃金材料支出、違規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問題,共少繳企業所得稅1621.16萬元。此外,在檢查過程中發現該公司還存在其他少繳稅款行為。
檢查人員再次約談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并對其進行了普法教育,告知其相應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張某在檢查人員出具的各項證據面前,仍然拒絕承認相關違法事實,且無法給出合理理由。但在確鑿證據面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無所遁形,終究難逃法律懲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深圳市稅務局稽查局對深圳金斯達應用材料有限公司相關違法行為定性為偷稅,依法作出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的處理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