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5月14日電 (記者張璁)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行政訴訟監督職責中開展行政違法行為監督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據介紹,《意見》旨在指導各級檢察機關開展行政違法行為監督,堅持積極探索、穩妥推進、規范有序,努力把工作抓實、步子邁實、效果做實。 《意見》明確了開展行政違法行為監督的范圍、標準及重點。檢察機關在履行行政訴訟監督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存在“超越職權”“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明顯不當”“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職權”等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情形,符合《意見》所規定的條件且確有必要的,可以啟動行政違法行為監督程序,依法督促其糾正。 《意見》強調要嚴格辦案程序,對個案受理、類案受理、調查核實、處理決定、提出檢察建議、終結審查、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辦理期限、跟蹤反饋、請示報告和備案、參照辦理細化了要求。人民檢察院行政檢察部門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反向銜接工作中,發現行政主管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或未成年人檢察、知識產權檢察等綜合履職部門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違法行為監督案件的,均依照《意見》辦理。 《意見》指出,要完善配套工作機制。推進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深度融合發展,優化檢察機關內部統籌協調機制。 《 人民日報 》( 2024年05月15日 11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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