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落實國家及湖北省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加強公共場所管理,切斷病毒的傳播途徑,防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傳播擴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研究,決定在我市公共場所實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實施范圍 (一)賓館、飯館、旅店、酒店、招待所、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 二、職責分工 (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學校、托幼機構及其監督管理的教育培訓機構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二)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賓館、旅店、酒店、公共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三)市城市行政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其監督管理范圍內公共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四)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除民用航空器、火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有關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五)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場所、集貿市場等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六)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商場、超市等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七)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文化場所、旅游景點等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八)市體育主管部門負責體育場館及其監督管理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九)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十)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老服務機構等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十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負責地鐵、輕軌等軌道交通工具及其相關公共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十二)民航、鐵路等運營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民用航空器、火車等公共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十三)市其他部門和單位負責按照各自職貴分工,做好各自領域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做好各自轄區控制措施的實施工作,并對本轄區落實情況予以檢查。 三、實施要求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崗期間應當佩戴口罩。各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控制措施實施的第一責任人。 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要求進入其場所的顧客佩戴口罩后方可進入其經營的公共場所,并在場所入口處設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對未佩戴口罩進入場所者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由各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終止日期由市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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