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監委已商請最高檢提前介入30多起職務犯罪案件
2019-12-31 06:46:21?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責任編輯:李雅蘭 我來說兩句 |
國家監委已商請最高檢提前介入30多起職務犯罪案件 監檢辦案程序銜接順暢 “國家監委成立以來,已商請最高檢提前介入國家監委辦理的30多起職務犯罪案件。”記者12月30日從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獲悉,監察體制改革以來,各級監委對于辦理的重大、疑難、復雜職務犯罪案件主動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監檢辦案程序銜接順暢。 12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通報修訂相關情況。據最高檢有關負責人介紹,新修訂的《規則》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結合監察體制改革的實踐經驗,經充分征求國家監委意見,從監察機關移送案件的證據及相關問題、指定管轄、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的銜接等方面作了細化規定,確保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辦案程序無縫銜接,提高反腐敗工作合力。 憲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和監察法第四條規定,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對監察機關移送案件的審查起訴、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之間的銜接機制、退回補充調查等都作出相關規定。新修訂的《規則》對此進行細化,完善了監檢銜接的具體程序,有利于形成依法懲治職務犯罪的合力。 《規則》明確,經監察機關商請,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介入監察機關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目的是加強人民檢察院與監察機關的協作配合,對證據收集、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案件管轄等提出意見和建議,完善案件證據體系,確保準確適用法律,提高職務犯罪案件辦理質效。 “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到監委辦理的案件當中來,能夠有效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一些問題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才發現。同時,此舉對監察機關規范取證工作、完善證據體系、準確適用法律等都具有積極意義,有利于保證職務犯罪案件的調查質量。”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主任鄒開紅告訴記者,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還體現了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這也是貫徹落實憲法和監察法要求的一項具體舉措。(記者 王卓 侯顆) 中國紀檢監察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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