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柳州首例未成年人涉惡案宣判 被告人兩罪被判兩年半
2019-10-18 14:57:20?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李雅蘭 我來說兩句 |
新京報訊(記者 李一凡) 廣西柳州一名少年涉嫌尋釁滋事、妨害公務,因其案發時未滿18周歲被檢方提起公訴,引發社會關注。今日(10月18日),新京報記者從柳州市柳北區法院證實,經家事少年案件審理中心(簡稱“家少中心”)審理認定,被告人小華(化名)犯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半。 17歲少年糾集團伙打砸酒吧、襲警 柳北區法院介紹,自2017年以來,被告人小華同韋某偉、韋某友、韋某寶、韋某勇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多次在柳州市城中區一帶起哄鬧事。 因韋某偉要在城中區青云大廈某酒吧負責“內保”未果,2017年4月,韋某偉糾集小華等人,用口罩蒙面,持鋼管沖進該酒吧,將酒吧內LED顯示屏打壞后逃離。經估價鑒定,被損LED顯示屏價值共計2100元。 同年6月,因相同原因,韋某偉再次糾集小華等人,前往該酒吧假裝娛樂消費,借故掀翻酒吧桌子,對酒吧進行打砸破壞,造成酒吧秩序嚴重混亂、大量物品損毀。 經估價鑒定,造成酒吧經濟損失17925元。 2017年7月,因團伙成員稱與人在城中區中山西路某酒吧發生糾紛,韋某偉糾集小華等人,前往該酒吧報復滋事,并與趕到現場的執法民警發生對峙,引發沖突,搶奪執法民警執法記錄儀,并導致民警頭部受傷。 今年3月,小華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犯罪時未成年,被認定系多起案件主犯 今日(10月18日),新京報記者從柳州市柳北區法院證實,經家事少年案件審理中心審理認定,被告人小華(化名)犯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半。 柳北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小華伙同他人任意損毀公私財物,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情節嚴重,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此外,被告人小華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妨害公務罪,且系以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從重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柳北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小華在尋釁滋事和妨害公務共同犯罪中,積極參與實施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但考慮被告人小華犯罪時未滿18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小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此外,鑒于被告人小華的母親代其賠償了尋釁滋事犯罪中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被告人未成年但可認定為惡勢力成員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被告人小華犯罪時未滿18周歲,那么其行為是否構成惡勢力犯罪要件? 柳北區法院方面回應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及2019年《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成員較為固定且符合惡勢力其他認定條件,但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是由不同的成員組織、策劃、指揮,也可以認定為惡勢力。 據此,柳北法院認為,以韋某偉、韋某友與韋某磊、羅某海為相對固定糾集者,小華等人為相對固定成員,多次實施違法犯罪事實,形成了惡勢力。 此外,小華明知他們經常糾集在一起,是為了共同實施違法犯罪,仍加入其中,并客觀參與了違法犯罪活動,系惡勢力成員。 綜合考慮,被告人小華的犯罪事實、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柳北區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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