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貴陽9月11日電 (記者 張偉) 記者11日從貴陽南明警方處獲悉,貴陽市南明區花果園某某林酒店只顧營業賺錢,卻不登記旅客信息,置安全責任于不顧,屢次發生不落實住宿登記制度,受到處罰。警方日前開出貴陽市首張“反恐罰單”,涉事酒店被處以10萬元(人民幣,下同)罰款,該酒店負責人也被處以1萬元罰款。 2019年3月份,該酒店就曾因違反住宿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被警方責令整改和行政處罰。9月4日,南明公安分局治安大隊民警再次對該酒店進行檢查,查看整改情況,結果發現該酒店仍然未按規定登記查驗住宿旅客信息,仍然不引起管理上的重視和整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以下簡稱《反恐法》)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警方10日依法對該酒店處以10萬元罰款,對酒店負責人處以1萬元罰款。這也是《反恐法》實施以來,南明警方開具的貴陽市首張巨額“反恐罰單”。 《反恐法》規定,電信、互聯網、金融、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的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電信、互聯網、金融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最高1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最高50萬元罰款。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有違反規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門處最高50萬元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最高10萬元罰款。 “反恐罰單”,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因違反中國《反恐法》有關規定,警方等主管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 警方表示,收到“反恐罰單”,并不意味被處罰人的行為就是恐怖行為,未履行《反恐法》規定的監督管理等法定職責義務,被處罰人也會因此承擔責任。如旅館、賓館不查驗登記顧客身份信息;網吧不查驗上網人員身份信息;快遞公司不對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開封驗視等,都可能違反《反恐法》。(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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