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30日電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近日,教育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聯合發布關于做好外商投資營利性非學歷語言類培訓機構審批登記有關工作的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通知指出,外資語言類培訓機構聘用的外國籍教學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業務能力和信用記錄,具有符合語言教學特點的相關國際語言教學資質認證,并取得相應的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通知稱,外商投資營利性非學歷語言類培訓機構(以下稱外資語言類培訓機構)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設立、依法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從事營利性非學歷語言類培訓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其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任職規定。 通知要求,外資語言類培訓機構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堅持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通知指出,外資語言類培訓機構應當依法依規組建業務精湛、相對穩定的教學人員隊伍。聘用的外國籍教學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業務能力和信用記錄,具有符合語言教學特點的相關國際語言教學資質認證,并取得相應的外國人工作許可證;聘用的中國籍教學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資質。 通知提到,外資語言類培訓機構開展培訓的,執行國家關于校外培訓機構的有關規定,按照標準申請辦學許可,由教育行政部門頒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后,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法人登記,并應符合國家關于外商投資的有關規定。開展線上培訓的,按照線上培訓的有關規定執行。 通知要求,外資語言類培訓機構的辦學許可實行屬地化管理,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頒發辦學許可證。在審批機關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經過審批;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經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通知還要求,各地教育、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對外資語言類培訓機構進行審批、登記或備案管理時,應當充分考慮外商投資企業的特點,探索建立部門協調機制,放管結合,優化服務。 通知明確,此通知印發前設立的外資語言類培訓機構,應抓緊按照通知要求和國家相關規定完善條件、規范行為,需要辦學許可的,應于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一年內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提交申請,領取辦學許可證,憑辦學許可證到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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