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9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吉林省政協原副主席王爾智受賄案,對被告人王爾智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王爾智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王爾智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1年1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王爾智利用擔任吉林省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長、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協秘書長、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建設、土地出讓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072萬余元。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爾智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王爾智收受800萬元債權系未遂,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具有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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