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刷單騙巨款,機器能否定性為受騙者? 北京二分院:辦理一起詐騙電商平臺800余萬退貨墊付款案 簡潔 近日,由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的陳某某涉嫌以虛假刷單方式詐騙某電商平臺800余萬元退貨墊付款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法院當庭以詐騙罪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陳某某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查,被告人陳某某通過購買某網店成為某平臺電商。為提高客戶滿意度,該平臺將其退款系統設置為在買家取消訂單后先由平臺向買家墊付退貨款,再從商家錢包賬戶應收貨款中扣除相應的金額。陳某某利用平臺二次清結算系統的結算時間差,自2017年12月初至2018年1月底,在商家錢包里的余額未被扣除時,通過每日進行頻繁提現操作實施套利。 在一個多月的時間內,陳某某雇用專業刷單人員,在該電商平臺利用自己實際控制的網店,持續產生1680筆交易訂單,并在每筆訂單支付完成后1小時內都取消訂單,由此產生的退貨款總金額高達1633萬元。雖然平臺成功扣除部分墊付款,但陳某某仍然非法獲利885萬余元,用于個人揮霍。 據該案承辦人、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第一檢察部負責人王志琴介紹,在辦理該案的過程中,對陳某某行為的定性主要存在詐騙罪和盜竊罪的爭議。持詐騙罪的觀點認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雇用他人刷單的方式,使電商平臺陷入錯誤認識,誤以為是符合平臺退款墊付規則的訂單并給予墊付退款,符合詐騙罪的本質特征,是詐騙罪的一種新型表現形式。而持盜竊罪的觀點則認為,陳某某的行為具有欺騙平臺的表征,但整個退款過程沒有自然人參與,是系統依據預設規則自動完成。由于機器不可能被騙,也不可能陷入錯誤認識,因此陳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是利用系統規則的漏洞,在無人知曉的情況下秘密竊取財物,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機器能否成為受騙者成為案件準確定性的核心問題。為解決這一問題,我們求助了‘檢答網’,提問‘機器能否被騙’后獲得了業務專家回復。”王志琴說,專家認為一些設備具備一定的自動服務功能,最終還要歸于人的管理,是人的代理功能的延伸,利用這些機器設備實施的詐騙、盜竊等犯罪,實際是針對與這些機器設備有關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等實施的犯罪。 據了解,在此基礎上,二分院還專門召開專家論證會,邀請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和北京師范大學的知名教授進行論證,大部分專家支持“檢答網”意見。 庭審中,辯護人質疑平臺退款系統設計存在商家錢包在收入賬時間上不同步的漏洞。如果平臺系統存在漏洞,則被告人是利用漏洞秘密竊取財物,而非利用規則虛構事實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這將與指控其構成詐騙罪產生沖突。 “綜合判斷全案情況以及陳某某的認罪態度,我們決定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王志琴說,經與電商平臺所屬公司監察部門多次溝通協商,確定由其指派人員出庭說明情況。在法庭詢問階段,針對辯護人提出的“因為平臺系統有漏洞,被告人才產生了犯意,所以被害人有一定過錯”的意見,公訴人向證人著重詢問了退款系統的具體設計,證人證言證實了平臺退款系統并無漏洞,清晰展現了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系統退款規則,虛構線上交易,詐騙平臺退貨款的事實,有力地指控和證明了犯罪,得到了法庭的充分認可。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被告人陳某某雖然對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供認不諱,但是始終強調平臺在本案中存在過錯。為此,王志琴會同辯護人一起給陳某某詳細講解認罪認罰從寬政策,促成其認罪認罰,為庭審的順利進行提供了前提保障。 “結合認罪認罰案件簡化庭審的制度設計,在發表公訴意見時,我對陳某某重點進行了法庭教育。”王志琴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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